中新网12月25日电 国防科工委体制改革司司长吴风来在今天出版的《中国证券报》上撰文称,除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外,我们对外资参股其他军工企业是不排斥的,与此同时也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处理,不搞一刀切。
文章说,军工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重组和上市是转变军工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寓军于民新体制的重要举措。《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性文件的适时出台,标志着军工企业改制由过去的试点阶段开始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必将进一步打破军民结合的制度瓶颈,表明了政府积极推进军工企业走市场化道路的思路。
文章说,《实施办法》出台后,在社会和资本市场都引起了反响。在国防科工委网站举办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在线访谈时,许多网民提出了大量的问题,其中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非公经济参与和外资参与。从近期我委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中,已经非常明确的表达了一个重要信息: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国防建设和军工企业改制,是国防科技工业深化改革的一项长期战略。
文章说,在《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国家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承担军品任务、投资、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创造环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非公经济成分与国有经济成分有同等待遇。
文章指出,对于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这主要是考虑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稳妥、有序的原则和企业不同情况,适当放宽对外资进入军工领域的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根据军工企业的不同类型和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股军工企业。
(二)没有限制外资在二级证券市场上的参与和交易行为,但是从保证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对购买军工上市公司股票超出5%以上的行为以及恶意收购行为,在程序上作出了规定。
(三)对外资并购军工企业的行为,也针对不同军工企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文章同时指出,在具体实践中,根据上述规定,主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原则上禁止外资参股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但对于有利于提高这类军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境外战略投资者,经批准后外资也可以参股。二是,限制外资参股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但没有禁止。三是,鼓励外资参股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因此说,除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外,我们对外资参股其他军工企业是不排斥的,与此同时也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处理,不搞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