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和12月11日,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分别在北京设立办事处。
有业内人士将该消息解读为:中国概念股被海外市场青睐的程度,已到了令两支全球经济的重要资本龙头放下身价、主动上前“送秋波”的地步。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能够赴美上市,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概念股成功的终极标志。
在美国上市,形势果真如此大好?
显然不是。近年来,海外上市这柄“双刃剑”不怎么美好的一面,也正在引起越来越多有识之士的忧虑:由于美国严格得几近“苛刻”的监管体系,中国概念股在“淘金”路上同时也在承受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其中最显见的,就是近年来一桩接一桩的集体诉讼案件:
自2001年,中华网首遭集体诉讼算起,短短6年来,已先后有网易、中国人寿、UT斯达康、中航油、新浪等近10家海外上市公司被集体诉讼“狙击”,而且还在呈现迅速放大的趋势,事件的多发性,到了被外电称为“中国概念股的顽疾”的地步。
一向“头顶光环”的中国概念股,走出国门后为何总是“水土不服”?
双双祸起“数据门”
11月底,两条爆炸性新闻的出现,再次验证了集体诉讼“趋势扩大论”的预测。
国内网络游戏行业的领头羊“巨人网络”,开创了我国户外广告的新时代、风光无限的“分众传媒”,在11月底的几乎同一时刻,遭到了来自同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的集体诉讼。
又是集体诉讼!
此时,巨人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仅仅27天。11月1日,巨人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此后,其股价就一直走势疲软。11月19日,巨人在美国股市收盘后发布了2007年第三季度财报。报告显示,《征途Online》第三季度平均同时在线玩家人数为48.1万人,环比下滑6%;最高同时在线玩家人数为88.8万人,环比下滑17.2%。
正是这一系列数据,成了巨人被揪住的“小辫子”。11月27日,一家名叫CoughlinStoiaGellerRudman&Robbins(简称CSGRR)的美国律师事务所宣布,代表投资者向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提起针对巨人以及特定高管和董事的集体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信息披露不完善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CSGRR称,投资者应该早在巨人上市前就应该知道玩家人数出现下降的负面消息,因为这一切都发生在巨人上市前一个月,可巨人在10月31日的上市申请书和招股说明书中对此只字未提,“有投资者觉得受骗了”。CSGRR指控称,巨人以及特定高管和董事违反了1933年的《美国证券法》,该法律在企业关键信息的披露方面有严格规定,而巨人的所作所为显然没达到这个标准。
消息传来,巨人的股价出现大跌,上市以来股价几乎惨遭腰斩。
而诉讼事件第二天,分众亦因涉嫌隐瞒负面的业绩信息而面临集体诉讼。起因是分众在11月7日进行的第二次售股。CSGRR认为,分众在招股说明书中应该指出自己在互联网广告领域开展多起收购,而这些收购会导致毛利率出现下滑。可事实是,分众是在12天后必须要公布财报时才公布了这个细节。
实际上,原告方就是抓住了巨人和分众信息披露晚了19天和12天得以“大作文章”。
信息披露成“致命一刀”
历史总有惊人的相似。
通观中国概念股近年来陷入的海外集体诉讼案件,几乎所有原告方的指控,都集中在了“信息披露”这一环节上。
2004年,UT斯达康被美国加州的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起诉,诉由是“发布虚假、误导性的声明,人为抬高其股票价格”;同年,空中网被美国投资者指责为“上市时隐瞒了中国移动对包括该公司在内的中国22家全网SP作出的处罚决定”而同样被诉;网易更曾因为修改2000年全年财报,而被判赔偿中小投资者435万美元;而中国人寿及其5位高管、董事在2004年在美国被集体诉讼,诉由也是“没有及时披露不利信息”,此案至今仍在处理过程中……
“中国概念股频频遇到法律纠纷,原因不是偶然的。”《法律风险观察》研究员张雅玲介绍,原因之一就是美国严格的监管法规。其规定,企业上市单是首次公开发行,就存在招股书包含不当陈述、遗漏、误导,IPO定价不当,重要信息泄露等可能引起诉讼的风险。上市后,公司还可能因为股价下跌、未达到盈利预期、财务报表失真、重大事件披露不当等被告上法庭。
有了如此细致的规制,美国投资者自然非常看重企业的信息披露。他们认为,规范的财务为企业生存之本,信息披露表现出的是上市公司面对股民起码的职业精神,因此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公司治理的绩效,其真实性与及时性更事关企业生死。这对于对美国法律和监管条例并不熟悉、内部管制又尚不成熟的中国公司而言,的确是不小的挑战。
除了严苛的法律规定,两国的传统商业文化迥异,也是引发频频集体诉讼的重要原因。张雅玲认为,国内许多企业的决策者都习惯了重大决策要保密,而且中国企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才刚刚起步,既没有学会和投资人、股东打交道,又没有转变“企业上市是为了圈钱”的观念,这些因素都很容易使决策者在不知不觉中就隐瞒了信息。
“被诉的起因均是虚报、隐瞒信息,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国内资本市场在信息披露体系上的不足。从制度方面看,中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与海外市场相比,最大的差距之一就是信息披露缺失的成本太低、对造假者的惩罚低。一些引起中小投资者巨大损失的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往往只被罚款几万元或几十万元,违规收益远大于其违规成本。这种错误的习惯思维一旦带到美国,不啻于引火上身,企业的缺陷会被无限放大。”张雅玲表示。
挑剔的美国投资者正在给中国公司补课
在“数据门”事件发生之后,巨人发表了措辞强硬的声明称并未违规,否认所有指控,同时声称将采取积极态度应诉;分众内部人士也表示准备应诉。对此,国际法律风险分析专家表示,从以往发生类似的集体诉讼案件看,尽管其中大多数都以和解而告终,但由于牵扯到集体诉讼的复杂性和美国严格的法律制度,无论是选择和解还是诉讼,二者的过程都会极其漫长,都需要企业支付巨大的时间、金钱和人力成本,而且对企业的声誉也会造成很大影响。
虽然具体结果还不好预测,然而能够肯定的一点是:CSGRR这次对中国上市公司的起诉,又给中国企业在境外融资方面上了一课。信息披露总成为“致命伤”的背后,是中国概念股在海外的尴尬现状:由于主要市场尚在国内,一直以来企业熟悉的只是国内的现成游戏规则而缺少全球化的视野,企业自身的治理结构不完善,又不了解海外市场的商业文化和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当地法律不熟悉极易引发法律风险估计不足。这些几乎成了中国概念股的“通病”。
波士顿一家投资银行的执行合伙人,就曾经在中石油在加拿大遭遇集体诉讼后公开表示,虽然他对中国概念股很感兴趣,“但亚洲公司普遍都不遵循美国或国际会计准则,缺乏财务的透明度,信息披露不充分,其商业文化并不像西方那么直截了当,这些缺失使得信用评级机构无法对多数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评级,大大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从被国外投资者诟病的这些因素来讲,中国公司在海外资本市场上是‘集体缺课’的。”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吕立山律师告诉记者,事实上,企业上市,尤其在美国上市,是一个由投行、审计和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并需要严格把关的运作过程,这些专业机构为了控制自己的风险,一般都会严格遵守法律和专业准则,不敢纵容上市公司隐瞒重要的信息披露,而且在美国萨班斯法案生效后,监管制度更为严格,不少企业慑于该法的严厉和高昂的监管成本,也纷纷放弃了赴美上市。
据统计,近年来在纽约上市的香港和内地公司受到过集体诉讼的比例已经占到11.5%,这一比例在纳斯达克市场上更是高达17.2%,更令人担忧的,许多国内企业等到收到诉状时,还往往认为自己是“莫名其妙地”被拖入法律纠纷之中。
“其实原因就在于企业不了解国外的监管制度,自身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又不高,再加上国外还有一批紧盯着上市公司一举一动、专门以提起集体诉讼为生的律师(被称为‘股市秃鹫’),企业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大损失。”吕立山律师表示。
“长期以来,美国投资者对中国概念股抱有复杂的情绪:一方面,认为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但另一方面,他们也相信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而中国概念股频频遭遇集体诉讼和美国两大证券交易所都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就是这两种矛盾情绪的各自反映。”吕立山律师表示,风险和收益共存,所以国内企业要进入海外证券市场,首先要练好内功,并遵守其游戏规则,千万不能幻想蒙混过关。
隐患往往意味着灾难,前车之鉴已经太多了。(王晓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