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第一轮法律较量结果的公示,沉寂已久的“达娃”之争又进入新的高潮,面对杭州仲裁庭和桂林中院的裁决结果,双方再次打起“口水”战。
昨天下午,达能对杭州仲裁结果发布了一个简短声明,称“这一裁决是在杭州娃哈哈集团提起仲裁时依靠的主要证据已被事实否决后作出的”。因此,达能用“震惊”一词来形容其对这一结果的反应。而此前,针对桂林中院的判决,达能的用词是“非常遗憾”。
此外,达能将在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下一步行动。
昨天,杭州仲裁庭的仲裁书已送至双方手上,杭州市仲裁庭裁决“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所有,终止此前与达能合资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对于这一结果,达能在声明中提出两点异议。
娃哈哈提起仲裁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6月7日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下称《复函》)。根据这份《复函》,杭州娃哈哈集团声称商标转让申请早已被国家商标局“驳回”。而达能方再次强调中方从未按正规程序办理手续,因此谈不上驳回。达能举出的证据为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9月对《复函》作出的澄清,“明确指出‘报告(注:指1996年、1997年杭州娃哈哈集团的两份报告)并非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规定》(注:指《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的商标转让法律行为,故我局对该报告的答复,不同于对转让申请的审查决定’。”
另一点异议是关于诉讼时效。此前,在娃哈哈提出仲裁申请后,达能方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要求继续完成《商标转让协议》。这一要求被仲裁庭以超出诉讼时效的期限为由驳回。一般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时效为两年。而达能方称,“合资公司是于2007年6月13日在收到杭州娃哈哈集团《仲裁申请书》后,才知道杭州娃哈哈集团单方面提出终止《商标转让协议》的要求。”因此,“不存在任何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截至记者发稿时,娃哈哈方面尚未对杭州仲裁一事发表声明。而昨天上午,就桂林中院判决一事,娃哈哈也发表了一份声明。针对达能提出的“桂林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严格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境外人士的送达程序履行”,娃哈哈针锋相对地指责“达能法籍董事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是对中国法院的不尊重”。此外,娃哈哈方称“桂林中院的一审判决是公正的,正确的。我们相信二审法院也会作出公正的终审判决”。(惠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