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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标准还是壁垒? 快递服务标准进入审定阶段
2007年08月03日 14: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快递服务标准》的各项规定,无疑抬高了民营快递企业的服务门槛,限制了更多的民企从事快递行业,也间接减少了EMS的竞争对手,这其实是国家邮政局与民营快递企业的又一次交锋

  ★ 文/王娜

  7月20日,我国首部《快递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结束了半个月的征求意见公示期,进入审定阶段。但此《标准》所引发的争议,仍余音未了。

  国家邮政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标准》制定工作从3月初启动,对18家具有代表性的国有、民营、外资快递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期间六易其稿,直到6月底才形成征求意见稿。

  虽经反复修改出台,但《标准》却并未赢得市场的肯定。这部由国家邮政总局组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起草的《标准》,对国内快递服务组织从业人员、服务时限、最低服务费用、单件重量与规格、顾客签收和赔偿标准等各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在为快递行业提供行为规范的同时,也无疑抬高了快递企业的从业门槛,引起中小民营快递企业的异议。

  抬高行业门槛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国家邮政局综合司相关负责人对本刊表示,公示征求意见的结果仍处于统计阶段,目前无法对外公布。本刊记者从一位参与《标准》讨论的民营快递企业老板得到的信息显示,目前民营快递企业对《标准》的争议,目前主要集中在行政许可、最低服务费用以及顾客签收上。

  公示中的《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应获得国家邮政监管部门的准入。这预示着民营企业想要从事快递业,就必须经过国家邮政局的审核。但一直为业界所诟病的是,与民营快递企业存在着竞争关系的EMS,为中国邮政集团旗下公司,而该集团又是国家邮政局的直属合资公司。

  “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身份定位,是我们不能接受的。”这位民营快递企业老板说。

  “行政许可的规定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现行《邮政法》里并没有赋予国家邮政局这样的权利,正在修订中的新《邮政法》虽有此规定,但毕竟尚未出台。”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对本刊称,他作为民营快递企业的代表,参与讨论了《标准》和《邮政法》的制定。

  另一个引发更广泛争议的规定是,快递最低服务费用——同城快递服务费不应低于8元,国内异地快递服务费不低于12元。而目前部分快递业发达的中心城市,同城快递的收费普遍是5元,异地快递收费为10元,均低于标准规定的最低价。

  虽然国家邮政局称此规定是为了提高快递服务质量,但大多数业内人士表示,设定最低收费标准,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做法。“价格提上去服务就一定能上去?”风驰行快递公司负责人的质疑,代表了人们对提价之举真实目的的怀疑。

  徐勇也认为,“与其这样,倒不如让快递企业向相关监管部门或者消协缴纳一定的快递服务质量保证金,如果遇到服务质量问题,相关监管部门或者消协可以先行赔付消费者。”

  而在顾客签收问题上,民营快递企业觉得应该规定得更加细化,比如没有约定开箱验货后签收的,以货物包装完好为签收条件,有约定的遵从其约定。

  “《标准》的各项规定,无疑抬高了民营快递企业的服务门槛,限制了更多的民企来从事快递行业,也间接减少了EMS的竞争对手,这其实是国家邮政局与民营快递企业的又一次交锋。”上文中那位民营快递企业老板说。

  紧握两张牌

  其实,国家邮政局与民营快递企业的交锋由来已久,这突出表现在掌握邮政专营权和成立快递行业协会上。

  2002年以前,民营快递企业如果经营属邮政专营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各省市的邮政执法大队在查获后,一般都移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这也是《邮政法》第40条对处罚权的规定。

  但2002年以后,部分省市邮政局利用《邮政法》赋予的“邮政监督管理”职能,纷纷游说当地政府通过地方立法授予邮政部门行政处罚权。邮政专营权让这些民营快递企业谈之色变,战战兢兢地过着时刻被处罚的日子。

  就连被誉为行业榜样的“上海申通快递”,当时也会因罚款而每年损失500万元。

  而根据当时的统计数字,2000年时EMS国际快递业务的市场份额已经被严重蚕食,到2001年留给EMS的国际快递业务已仅剩下1/3,而此前EMS的份额曾一度达到过九成以上。业内人士分析,这是国家邮政总局甩出邮政专营权这一撒手锏的重要原因。

  面对这种境况,众多民营快递企业期待通过成立快递行业协会,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国家邮政局却希望以EMS为核心组建“快递协会”。

  从已经组建的“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来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政府和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及中邮集团科技委等单位领导,分别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广东邮政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为协会会长单位,这样的安排不免让人对这个协会的作用产生流于形式的想法。有人担心:“协会将变成这些人的第二俱乐部、休息室或养老的地方,给他们的权力寻租提供便利。”

  事实上,民营快递企业并不希望快递行业协会充斥着官方色彩。

  早在2004年9月,上海16家民营快递企业关于成立“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的正式申请就已经递交给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然而,这份申请却遇到了一个尴尬的问题:由于国内快递行业的行业主管单位尚不明确,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每一个行业协会按规定都必须有一个相应行业业务主管单位,快递要成立协会就必须找到“主管部门”。

  由此,快递行业协会的成立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这使得大多数民营以及国际快递企业都加入了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快递委员会。

  而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原副会长李力谋看来,国家邮政局之所以想紧握邮政专营和行业协会这两张牌,用意很简单:扶植自己的孩子EMS。

  博弈《邮政法》

  来自国家邮政局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首次国内快递服务业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有2422个。2006年与2005年相比,新增快递法人企业404家,增幅为20%。这些快递企业的诞生,无疑都在分食EMS仅剩不多的“蛋糕”。

  “要解决国家邮政局与民营快递之间的种种问题,最关键的是要尽快出台新的《邮政法》。”徐勇称。因为目前实施的《邮政法》还是1986年的版本,根本未对“快递”进行定义。但修改已5年的《邮政法》,至今仍未出炉,其中波折频生。

  《邮政法》修改工作从2002年4月开始,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国家邮政总局负责起草,但由于其中“专营权”的规定让民营快递、国际快递企业屡屡上书抗议。直到去年8月,新《邮政法》八易其稿却仍迟迟无法出台。

  2003年11月,刚出炉的《邮政法》第五稿引起了民营快递企业的普遍异议,该修改稿提出,“500克以下信件寄送由邮政专营”,快递实行特许经营,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等。业内人士认为,这实际上是强化了邮政的专营地位。

  第五稿出台的8个月后,第六稿将专营范围缩小到350克以下,但依然未能缓和邮政和民营快递之间的关系。“第五稿只是规定单件重量在500克以下的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专营,对商务信函却是网开一面,但第六稿却把350克以下的商务信函也纳入了专营范围。”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快递工委秘书长刘建新说。

  他还表示,按照上述规定,国内90%的民营快递企业会死掉。而国际快递公司的业务中,有近60%的业务属于350克以下的商务信函。

  2006年8月,《邮政法》第八稿出台。因为其前七稿均被民营快递企业质疑并要求修改,第八稿进一步对民营快递的递送范围作了扩展,将信件邮政专营范围降到了150克以下。但同前七稿一样,这仍然未能使民营快递业满意,其再次被民营快递企业联合上书。因为,第八稿中对于150克以下的包裹,允许外资企业在国内开展业务,但是民营企业就变成了“越位”,这是典型的“不平等待遇”。

  “如果第九稿的《邮政法》触及到民营快递企业利益的话,博弈仍将继续,出台时间将继续延迟。”参与法律制定的徐勇说。 ★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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