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十六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消息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经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将于今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今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为配合企业破产法的施行,最高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授权,制定两个司法解释。管理人制度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破产法立法经验和考虑中国审判实践需要而设立的制度。最高法院在制定两个规定时,强调培育管理人市场,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的管理人队伍;兼顾地区差异,便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建立管理人指定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指定管理人的公正性;便于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正确把握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与管理人报酬激励作用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为保证这一工作的公正性,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从管理人名册的编制、指定管理人的方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关于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和可分配财产数额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对原方案进行调整;管理人最终按照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的内容收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