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决定退还旅行社50%-70%的保证金
2008年12月10日 11:33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国家旅游局日前下发紧急通知,为帮助金融危机下的旅行社渡过难关,决定退还旅行社50%-70%的保证金,让旅行社用于资金周转。
通知称,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全额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因汶川大地震灾害等已经暂退到本次规定比例的不再核退。通知要求,暂退给旅行社的保证金周转使用期限初定为两年,即至2010年12月31日,并应在2009年1月底前暂退完毕。各省退还比例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国家旅游局负责管理的旅行社保证金退还比例为70%。
北京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昨天透露,已经接到国家旅游局通知,但针对北京市的具体实施细则目前仍在商榷中。
对该项政策,业内人士均表示了欢迎。捷达假期董事长张向明透露,目前我国经营国内游的旅行社保证金为30万元,有国际业务的旅行社保证金为60万元,有出境游资格的国际社保证金160万元。“按照160万元退70%来计算,旅行社可以获得112万的退款。”(记者任芬)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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