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元欣是(新疆)乌鲁木齐的一位律师,今年8月1日,张元欣托朋友从春秋航空有限公司的网站上订购了一张8月26日从上海飞往乌鲁木齐的3.5折机票,后因张元欣行程有变,请求延后并改签机票却被拒绝,理由是3.5折的机票不能退不能换也不能改签,春秋航空退还50元的机场建设费和150元的燃油费。
今年9月9日,张元欣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航空公司的不退票规定无效,并退还机票款的80%。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本案中,原告张元欣通过被告春秋航空公司的网站订购飞机票,取得电子客票,与航空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航空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明示‘以上为低折扣、高限制舱位,仅限网站订票,网上支付,不得签转、不得变更、不得退票’。”
由此可以看出,航空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告之义务。之后,张元欣又因自身的原因,无法按时乘机向航空公司提出变更或者退票,目的是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已经依法成立的运输合同,对此,航空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绝变更,导致机票作废的责任在张元欣,其要求航空公司退还机票款的请求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驳回了张元欣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张元欣表示不服。张元欣认为,一审没有考虑旅客的退票权:“根据《消法》规定,航空公司所谓‘不得签转、不得变更、不得退票’的格式声明,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应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合同法》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也规定旅客享有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的权利。”
目前张元欣已提起上诉,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天山网-亚心网 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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