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台游合同示范文本出炉 游客购物将不超过5次
2008年07月16日 17:24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赴台湾旅游的购物次数将不得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由于目前市场上的赴台游产品最长为10日游,游客在台湾购物将不超过5次。在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昨天,《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炉。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线路行程时间、住宿安排、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用餐次数标准以及购物安排、自费项目等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对游客普遍关心的购物和自费项目问题,《合同》规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若领队或当地导游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须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若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如果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台湾地区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甩客”行为,旅行社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记者熊焱)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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