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公司逃税2190万经理获刑5年 职员同被判——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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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购物公司逃税2190万经理获刑5年 职员同被判
2009年05月27日 14:51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5月25日,据中国经济周刊消息,《电视购物节目标准》和《电视购物行业标准》近日正在编制中,前者有望年内出台。“两个标准”让监管上位。监管之下,自律却是中国电视购物最后的救赎。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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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电视购物的北京光辉纪元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伏某(女,37岁),为了偷逃国家税款,在银行开设隐匿账户,共偷逃税款2190万元。记者今天获悉,一中院终审以犯偷税罪,判处北京光辉纪元贸易有限公司罚金3000万元,判处伏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万元,判处会计窦某有期徒刑两年半、罚金500万元,判处职员巫某有期徒刑1年半、罚金100万元。

  北京光辉纪元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电视电话购物的形式,销售化妆品、减肥产品、内衣、小家电的公司。由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经快递公司把货物送到顾客手中,并由快递公司代收货款,再把货款汇到光辉纪元贸易公司的指定账户。为了偷逃税款,伏某在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紫竹支行设立隐匿账户,用该账户收取快递公司汇来的销售货款。该账户的销售收入不记账,不向税务申报。2003年至2007年,共有1.3亿货款结算到这个隐匿账户中。

  窦某自2004年起任该公司会计,负责纳税申报工作,在明知公司存在隐匿账户情况下,窦某仍在纳税时隐瞒该账户情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帮助公司偷税。公司物流部职员巫某明知公司有偷税行为,仍在伏某的授意下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代收公司货款不进行申报,以帮助公司偷税。

  一中院认为,北京光辉纪元贸易有限公司采取少列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手段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伏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窦某、巫某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帮助单位偷税,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税罪。 (通讯员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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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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