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自称从银行的ATM机里取出了1900元HD90假币,要求银行予以赔偿。记者今日获悉,由于没有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陈女士被西城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陈女士说,今年1月5日傍晚,她从中信银行ATM取款机里取款3000元,在此后用这些钱购物时,发现其中有HD90编号的假币1900元。事后,陈女士将情况通知了银行工作人员,提出希望观看监控录像并获得赔偿。但银行以监控录像已删除为由予以拒绝。陈女士认为,银行删除监控录像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银行辩称,陈女士所说的取款情况属实,当时她确实取出了3000元钱,但不认可3000元中有1900元是假币。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保存录像的日期不少于30天,而且应由相关有权部门调取,陈女士无权调取。陈女士申请调取录像的时间是在2月初,但当时陈女士没有合法手续,所以没有给她看。此后录像已经自动删除。
法院认为,陈女士没有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陈女士明确表示上诉。(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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