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补房补餐补纳入工资总额 专家:可避双重征税——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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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补房补餐补纳入工资总额 专家:可避双重征税
2009年11月26日 07:36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日,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已经货币化改革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职工福利费范围被明确

  有专业人士认为,由于我国个税税率为超额累进制,计税总额越高,应纳税款也会随之增高。因此,该规定可能导致个税增加。不过,税务人士表示,上述补贴中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一直都要缴纳个税,应该不会太影响个税税负,反而能使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避免双重征税。

  财政部的这份通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卫生保健的费用、困难职工救助基金、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以及丧葬补助、抚恤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

  新规可避免双重征税

  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表示,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了职工工资总额也许会增加个税负担,“以前不用放到工资总额缴税,现在都放进去了,虽然有部分可以免税,但也会增加个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产生的合理工资总额,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反而是福利费则须在未超14%的比例内可以扣除,其余的需要纳税。税务人士指出,财政部的上述通知只是一个规范性要求,统一各地做法,一定程度上还可避免重复征税,因为以前若将这些补贴放在职工福利费管理,则可能产生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情况。(何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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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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