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南方基金原基金经理王黎敏等人之后,近期深圳两家基金公司3名基金经理在检查中也爆出老鼠仓嫌疑。一时之间,“老鼠仓”不仅成为整个证券行业而且一跃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唐建和王黎敏等之后,民众的关注点在于对“老鼠仓”涉案人员的处罚过轻,没有刑事责任。随后,《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行为规定为犯罪,罪名补充规定(四)将该罪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得“老鼠”们除了被罚钱,还有获刑的可能,威慑力度得以加强。
但马克思有一句名言:“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铤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藐视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那么资本家们便会践踏世间的一切”。而面对利用内幕交易非法获取数倍甚至几十倍超额收益的诱惑,法律的威慑力显然难以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可以佐证的是,在本次深圳和上海等地的检查中,发现“老鼠仓”的现象依然较为严重。
信心是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基石,“老鼠仓”必须要严打,但是为何屡禁不止?除了人性的贪婪之外,笔者认为在打击“老鼠”的时候,对“老鼠窝”的整治力度不足,也是另外一个关键因素。监管层曾表态,对出现问题的公司,不仅要严厉惩处当事人,而且要实行“连坐”,追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公司也要给予相应处罚。但从目前的迹象来看,这一机制并未充分发挥效应,基金公司也并未给出足够的诚意来检讨错误。
“老鼠仓”事件爆发后,基金公司都站出来纷纷推脱责任。但公司没有关系吗?作为基金管理人,内部人员的“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基民的利益,起码有失察之责。证监会在“捕鼠”之后,对基金公司却没有任何的重罚,那样一来基金公司自然也就没有自检和补缺的动力。目前,上投摩根等曾发生过“老鼠仓”的公司,也未曾向公众正式道歉,显然并没有足够的诚意去面对问题。
基金经理爆出“老鼠仓”,基金公司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期,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向证监会寄出了自己的建议书,请求证监会责令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公司退回“老鼠仓”基金收取的3亿元管理费。张远忠律师拿出的法理基础有二:第一,按照《基金法》,当基金财产受到损害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在内的方式追回基金财产的损失。但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上投摩根公司至今也没有追回唐建对上投成长基金的损失,显然违背了自身的管理职责;第二,中国的基金业都是信托制,而根据我国《信托法》第36条,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而据张远忠告知,目前监管部门和上投摩根基金对此都没有任何回应。笔者从基金业和法律业其他人士处了解到的情况是,这一诉求从法律上具有合理性,但是没有先例,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但笔者认为,具有法理基础的诉求,不能以操作难度大就将其拒之门外。在通过修法加大威慑“老鼠”力度的同时,不能放松对“老鼠窝”的清理,只有采取足够的惩罚力度,让基金公司切实从制度和环境上去防患于未然。从操作层面看,要求发生老鼠仓事件的基金公司退还管理费的确有一定难度,但是以明文公布暂停新发产品资格等手段予以惩戒,是可以讨论的。(贾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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