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前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按“意见稿”,类似BRT建设、城中村改造及大规模交通改造等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征求市民意见,并组织论证会及听证会。听证代表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得少于2/3,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
自行政听证制度从1995年引入行政处罚法以来,“听证”一词已为公众所熟知。这十几年中,一方面是听证的范围逐渐扩大。如价格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均将“听证”视为理所当然的一部分。这其中,最广为人知的听证当属价格听证。举凡铁路票价、邮政资费、燃气提价、自来水提价等等,都曾因价格听证而占据着新闻媒体的宝贵版面,并在社会领域掀起一个又一个的争议点。这10余年来的听证实践表明,公众对听证的期待已经从“要不要听证”,转而聚焦于“如何听证”。
另一方面,听证的结果又经常不被民众所接受。比如价格听证中我们就经常见到这样的情景:听证会是召开了,但听证代表的选取却十分蹊跷,听证代表们一边倒地支持甚至一味附和听证会主办方的观点,与民意并不相符。听证的结果因而也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听证的本源价值被人为抹杀了。还有的行政机关,并不尊重已为听证会所论证过的意见和结论,结果变成了“你听你的,我做我的”。在这些异化的听证背后,实则在于代表遴选程序的不正当,以及听证结果效力的非强制。前者使得民意“被代表”了,听证会也被异化为“支持行政决策会”。后者使得民意被戏弄了,听证会也被异化为“走过场”、“花架子”。要实现听证在正当程序上的本源意义,就必须完善制度,确保听证能够真正“兼听则明”。
广州此份“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利害关系人代表的比例,并禁止现职公务员被选为听证代表,这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听证的内容,主要就是听取利害关系人,而不是现职公务员对听证内容的意见。同时也应看到,正当程序包括,但显然又不限于这些规定,仍需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和调整。
作为一个极具时代意义的法律词汇,听证于国民而言已不新鲜。和众多法律制度一样,听证在转型期的中国同样会面临不少的观念障碍和利益纠葛。听证要从纸面走入地面,也注定了会有一段痛苦的过渡期。但听证和听证所蕴含的“以民为本”的行政执法理念,却是值得肯定和坚持的。也期待广州此番听证程序正当化的立法实践,不但能为行政实践服务,为保障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服务,也能为那部全国性的、且正在难产中的《行政程序法》提供宝贵的经验。以行政法治的视角看听证,也只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才能终结各地自行其是,甚至是充斥了重复与冲突的地方听证规程。(王琳 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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