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0时35分报道,在之前的报道中记者了解了解到,河南郑州地下停车位高的离谱,很多市民买得起车,但买不起停车位,很多私家车主只能将车停放在马路边。【郑州地下停车位价格飙升 15万元价相当露天停车百年】
照理说,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属于地下空间,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地下室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其空间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地下空间属于国家所有,为何开发商还能自由出售地下停车位呢?这里面还存在着什么样的利益纠葛?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对这些问题做出了答复。下面我们连线河南台记者吕超。
主持人:既然地下停车位是属于防空工事的,为什么开发商能够理直气壮的把它拿出来出售,河南相关部门对这个情况是如何回应的?
记者: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副处长孟庆才=解释说,情况远比看起来的还要复杂。按照防空法的要求,在城市商品房开发当中,开发商应当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修建地下空间的投资有的是在建设用地出让的时候政府给予了地下的减免,有的是政府给予其他的优惠,有的则完全是由开发商来修建的,但是无论如何其人防工程的性质是不变的。
按照规定,以按人防工程设计建设的地下室不得出售,但是物权法对车位、车库的规定是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之下,供业主使用,可以按照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孟庆才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库车位按照约定的方式允许开发商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是让其收取的管理费或者使用费,但是使用费或者管理费不能比房价还要高。
主持人: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说让业主使用车位的话,可以收取一定的车位管理费或者租用的费用,但是是不是能够售卖这一点,恐怕还值得商榷。地下停车位到底权属归谁,开发商出售地下停车位是不是属于让业主二次买单?这个情况你了解到的是怎样的?
记者:这个方面的情况,河南省政协委员闫琪对这个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闫琪发现建房之初,不少开发商已经将建地底下空间的费用打入了整体的造价,建成之后以高价销售停车位属于是让业主二次买单。去年闫琪委员专门到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把几个小区的建设预算调了出来,他看到的几个开发商全部都是把地下停车位的造价打入了整体工程的造价,也就是说业主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在购房款当中包括一部分建造地下空间的钱。
闫琪说,事实上业主已经分摊了地下停车位的费用,开发商又高价销售停车位,这等于是让业主掏了两次的钱。对于车位、车库,物权法的规定原则是谁投资谁收益,闫琪认为如果是开发商出钱建造了地下停车位,再向业主出售或者出租这也合乎情理;但是业主已经分摊了地下停车位的建设费用,开发商就不能再销售,只能通过附赠、出租的方式解决业主停车位的问题。
而且在研究过程中因为关注这方面的问题,甚至还有人打电话威胁闫琪委员。有的开发商说得很明了,开发商说这明显是断了他们的财路,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办公室的副主任秦华说,目前物权法对于车位、车库的归属和处置是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由于车位、车库的归属十分复杂,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归属,还有待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参与互动(0) | 【编辑:何敏】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