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30天内可退货 新《消法》拟增“后悔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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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购30天内可退货 新《消法》拟增“后悔权”
2010年05月12日 13:49 来源:国际金融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都说世上没有后悔药,不过,一个“有望出台”的消息却可能颠覆这一观念:网络或电视购物30天内可无条件退货。近日,记者获悉,已颁布了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从最新修订稿可清晰看出新《消法》今后的改革方向。而“后悔权”概念是这次《消法》的一个修改意向。

  记者看到,《消法》修订稿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研究工作的刘俊海披露,引入“后悔权”制度反映众多消费者包括部分商家的心声,很多法学界人士也认为有必要将“后悔权”制度纳入《消法》。

  据了解,“后悔权”法律上称为“消费者犹豫期或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告诉记者,购买商品能无条件退货,是体现《消法》对消费者权益倾斜性保护的原则,如果真能对商品实行无理由退货,那将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商家玩花样,使市场秩序更合理。

  不过,也有人指出,“后悔权”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必须要有具体的标准和监督机构。“如果消费者找商家退货,商家不同意,由哪个部门来保护消费者的后悔权?”市民吴先生说,如果一旦有了“后悔权”,可能有很多人更加不理性地消费,直接导致交易的不稳定性。

  刘俊海同样听到了质疑声,他表示,当前许多消费合同纠纷恰恰是由于没有“后悔权”制度而导致的。而有了“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原则上可通过非诉讼手段恢复之前的财产状态,进而减少消费纠纷和不和谐因素。“商家被‘后悔权’所制约,卖东西时就不敢采用忽悠方式,必定会大大降低‘后悔权’的行使频率。”他说。(记者 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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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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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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