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给司机5块钱油费“拼车”上班算不算参与“非法营运”?昨日,家住南山区星海名城的岑小姐向本报反映了疑惑。记者分别采访了警方有关负责人和律师,双方在观点上并不完全一致。
拼车女士
长期拼车如今有疑惑
岑小姐告诉记者,她住在南山星海名城,每天要到罗湖地王大厦上班,如果坐公共交通工具,就需要先搭公交车到世界之窗,然后再转乘公交车或者地铁。“但从星海名城到世界之窗只有两路公交车,人非常多。”岑小姐说,去年她怀孕的时候“根本别想挤上去”。在这种情况下,去年开始,她在小区的论坛上找人“拼车”。
当时正好有一个小区的女车主在网上发帖,寻找一起从南山到罗湖上班的人,每人收5块钱油费,岑小姐便开始了她的“拼车”生涯。“就算坐公共交通工具,也没有这么便宜。你坐了人家的车,出点钱很正常。”岑小姐表示,“最近听说公安部门又要开始严打蓝牌车非法营运,甚至乘客都可能被拘留,不知道像我这样交钱的‘拼车’行为算不算参与非法营运。”
警方有关负责人
拼车收费涉嫌非法营运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岑小姐的想法代表了许多市民的疑惑,那就是“拼车”算不算非法营运?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营运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拼车”上班经济环保,搭顺风车也是人之常情,政府部门也一直提倡。但是如果收取油费或磨损费,就有了实质的经济效益,会对合法营运市场造成冲击。出租车营运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就收钱营运违反运政管理规定,涉嫌非法营运。当然,警方也会根据具体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该负责人表示,希望法制部门能够出台更具体的措施,也方便执法部门执法。
律 师
收成本费不是为了营利
广东省华商律师事务所黎小锋律师认为,“拼车”行为是否涉嫌非法营运,最主要的焦点集中在司机主观上是否有营利的故意,而不在于是否收钱。他说,一般意义上说的“拼车”双方在主观上都没有金钱交易的目的,对于司机来说,虽然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但这只是双方分担汽油费、磨损费成本的一种方式,属于在特定条件下支付的费用,也不是为了营利。“用最通俗的说法讲,‘拼车’属于帮忙行为,但并没有规定说帮忙不可以收钱,这从道德的角度讲也是能接受的。”因此,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况下,这种“拼车”行为不应构成非法营运。但反之,如果司机希望通过这种行为来达成“营利”目的的话,则无论金额大小,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营运。
对于律师的说法,岑小姐表示赞同,以她为例,虽然已经“拼车”一年多,而且拼车的几个人也比较固定。岑小姐认为,她很支持政府有关部门打击蓝牌车非法营运,但对于“拼车”尤其是出一些油钱进行“拼车”的行为,有关部门还是应该出台更加细化的措施进行对待,不要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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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12元
罚单3万元
警方最终认定不构成非法营运,取消处罚
今年3月19日,市民王先生开着他花4.5万元购买的一辆面包车,载着自己的妻子、朋友黄太太以及邻居祁先生和祁先生的3名同事经过梅林关上班,被执法人员拦住。因为祁先生和3位同事每人每次都交给王先生3元钱的“油费”,执法人员认为王先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运输经营”,对他的车进行了“暂扣汽车”处理,并开出一张3万元的罚单。
最终,公安机关认为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营运,原因有三:第一,王先生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进行营运的故意,其搭载乘客的本意是顺路搭载相识的朋友上下班,在情理上是合理的;第二,王先生搭载的乘客是相对固定的,没有证据表明他在其他时间,即搭载亲戚朋友上下班之外有进行载客的行为;第三,乘客虽然支付了乘车的油费,形成了事实上的有偿乘车,但从付费的目的来看,并不是车主要求乘客付费,而是乘客自发认为需要分摊行车的油费,且从付费的金额来看并不能营利。
因此,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营运,公安机关对其不予处罚,并发还其被暂扣的小客车。(黄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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