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9时23分报道,中国保监会昨天(27日)下午修订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今年10月1号起与《保险法》同时施行。
据了解,这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进一步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设立保险公司,其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满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以及“申请人最近两年内没有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等条件。
同时,强化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将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序列进行统一监管。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几个环节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性,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对于规范保险公司宣传销售行为,遏制销售误导将产生重要作用。其中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后签名,并且修订和细化了投资连接保险、万能险、分红险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定。
保监会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人寿保险设定的犹豫期,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后十日内的一段时期,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后,应再次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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