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起,新的《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开始实施,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等规定从食品的生产、销售、监管等相关环节为食品安全加上一道道保险。 中新社发 井韦 摄
中新社北京六月一日电(记者 曾利明)从今天起中国内地将施行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这意味着从此食品行业不再有“国家免检产品”,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今天正式施行的中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另据透露,从今天起,监管部门将对内地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进行核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此前使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根据规定,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主要分为餐馆(含酒店、饭庄等)、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餐馆按照场所面积或者就餐座位数分为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和小型餐馆。据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抓紧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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