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中新社发 骆文刚 摄
昨日,本报记者从浪莎股份董秘马中明、董事长翁荣金处独家获悉:浪莎正在反诉张柏芝。目前,相关案件仍在受理中,尚无定论。
张柏芝首次起诉曾败诉
2005年11月,浪莎斥资230万港元请张柏芝摄制“浪莎丝袜”有声和平面广告各一辑,广告使用权从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浪莎对张柏芝的“丝袜诱惑”很满意,于2007年12月提出再签一年,这一次,浪莎还提高了筹码至380万港元。
2008年5月,张柏芝发现浪莎未经其同意便在公司网页上对第一份合约期内拍摄的平面广告进行宣传,张柏芝认为第一份合约已经到期,浪莎侵犯了肖像权,随即要求浪莎停止侵权、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柏芝与浪莎前后签订了两份广告合约,虽两份合约的经纪人不同,但均表示张柏芝本人同意浪莎公司在袜类产品上使用其签名及肖像用于商业宣传,且浪莎公司在网页上登载其肖像是在张柏芝同意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张柏芝称浪莎侵犯其肖像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张柏芝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承担案件受理费2.28万元。
张柏芝二告浪莎
或许是索赔不成反贴上了本钱,又或许是被大S取代自己成为代言人感到不满。张柏芝于2009年9月再度起诉浪莎。据《厦门商报》报道,张柏芝在厦门出席某活动时,发现“浪莎女士内衣”在使用其肖像,故此,张柏芝要求浪莎赔偿300万元。理由是:张柏芝只授权浪莎袜子使用其肖像,但未授权内衣也用其广告。
对此,浪莎上市公司董秘马中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张柏芝的‘艳照门’天下皆知,广电局还通知公司停播张柏芝的广告,这对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但事发时,我们和张柏芝的合约并没有到期,我们自然可以使用她的形象。”
马中明对张柏芝再次与公司法庭“相见”表示了自己的不满。“就算是广告合同纠纷,也该由合同履行地和公司住所(浙江义乌)法院管辖,浪莎并未在厦门实施侵权行为。”马中明还透露表示,“浪莎正在反诉张柏芝,但由于出面起诉的不是浪莎上市公司,所以我们没必要发公告告诉股民。”
据公开资料,浪莎上市公司主要生产、销售浪莎内衣,而浪莎丝袜则属于浪莎集团的资产,目前并未注入上市公司。
浪莎创始人翁金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正在受理中,暂无定论。”值得一提的是,记者早年在浪莎采访时,翁荣金的名片上还印着张柏芝的肖像。(仇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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