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股民上诉 被驳回后再列“第四宗罪”
漩涡中的五粮液,“罪状”似乎又多了一条。近日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对记者表示,“我们从消费税的计税收入与酒产品的成本、利润之间的关系发现,五粮液三年至少存在偷税约10.11亿元嫌疑。”如果此条“罪状”成立,那将成为五粮液的第四宗罪。
今年1月,周爱文代理五粮液小股东民事诉讼案件,封某等四人因依据五粮液公开披露的2006年、2007年年报信息及会计师事务所为年报出具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相继购买五粮液股票共约1万股,亏损近25万元。
第四宗罪
律师质疑偷税10亿
外界针对五粮液财务问题质疑已久,虽公司至今未公开回应,但周爱文却收到过五粮液书面回复,称公司在2006年度、2007年度报告中,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称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按理说,回应外界质疑时五粮液就应发现主营业务收入差错,但为什么要到证监会进场调查后才予以披露?”周爱文表示不解。此前周爱文曾从五粮液酒厂销售收入入手,分析后认为,五粮液存在三年少交消费税19.51亿元嫌疑。近日周爱文又以另一种方式对五粮液的消费税进行了重新计算。
按照税收法律规定,五粮液消费税的计税收入=(酒类产品成本+合理利润)/(1-消费税率20%)。
“从公式可以看出,计税收入大于成本。”周爱文认为。但是,从五粮液财报看,却并不是这样。
五粮液2006年年报披露:消费税计税依据为生产环节销售收入的20%,另加销售量每公斤1元。2006年共销售五粮液系列酒18.97万吨,实现酒类主营业务收入733337.37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披露:本期消费税为54327.52万元。根据周爱文的计算,五粮液2006年消费税计税收入为(本期消费税54327.52万元-按销售量计算应交消费税为18970万元)/消费税税率20%=176787.6万元。
而2006年五粮液年报披露的酒类主营业务成本为345978.68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税收入至少应大于酒类产品成本,即计税收入至少应为345978.68万元,但五粮液酒类计税收入比酒类主营业务成本还少169191.08万元。因此,五粮液至少存在消费税偷税约33838.22万元的嫌疑(169191.08万元×20%)。”周爱文认为。
同样推算,2007年,五粮液至少存在消费税偷税约31187.47万元嫌疑;2008年,五粮液至少存在消费税偷税约36133.44万元嫌疑,三年合计约10.11亿元。
“我们国庆前向证监会递交了申请书,申请证监会对五粮液消费税问题进行查证,按有关规定,证监会将在6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周爱文称。
律师疑惑
二审法院三个月无消息
10月12日,周爱文给四川高院院长发出公开信。事件起因也是五粮液的消费税问题。
此前股民封某等四人认为,五粮液报表存在虚报主营业务收入约9.22亿元及少交巨额消费税等虚假嫌疑,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报告不实。今年1月9日,封某等四人将五粮液及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告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因审计报告不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6月30日,成都中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对于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
7月17日,封某等四人向成都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院。“但至今快三个月,二审法院未给予任何消息。”周爱文称,因此才有了上面的那封公开信。
“上诉依据的是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周爱文称。
根据《规定》第一条,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规定理解存在明显错误。本案件应按照《规定》中的第一条进行受理。(据21世纪经济报道)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