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时机远未成熟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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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时机远未成熟
2010年04月06日 02:41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开征社会保障税,会增加社会保险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不必要的协调成本,在实践中,甚至已经出现因为两部门之间未能有效协调,而导致个人账户记账不清等损害参保人利益的问题。

  最近财政部负责人表示要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引起关注。超过七成的受访者反对开征,认为会增加民众负担。有税法专家表示,开征社保税实质为“费改税”,不会增加民众负担。

  笔者认为,目前建议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两点理由并不成立。

  其第一条理由是,一旦改为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就“增加了强制性”。这个理由不仅不能成为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理由,而且是缺乏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的体现。因为征收是否具有强制性,并不取决于它是费还是税的形式,而是取决于它是否国家法律规定的征收内容。

  无论是费还是税,只要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论由哪个部门征收,都具备强制性,公民或单位都应当依法履行缴费(税)的义务。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可以由社会保险或者是税务部门征收。如果社会保险部门征收企业不愿缴费,而税务部门征收时企业愿意缴费,则说明企业是畏于该行政部门的权威,而并非是遵从国家的法律。

  其第二条理由是,社会保险费改税,可以提高统筹层次,有利于实现公平分配。笔者认为,虽然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一步实现全国统筹,有利于实现公平分配,但费改税并不是提高统筹层次的前提或条件。由于目前社会保险制度并未覆盖所有国民,因此由所有国民缴纳的税收,却仅仅用于部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显然违背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基本规律。从世界范围看,大部分国家都是采取社会保险费、而非社会保险税的形式。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决定了当前应采取社会保险费而非社会保险税。

  首先,社会保险税与“福利国家”模式相适应,要求全民参加社会保险,政府成为责任主体,参保人权利义务对应关系比较模糊;社会保险费与保险模式相适应,不以全民参保为基础,劳资双方是责任主体,权利义务对应关系比较明确。

  现行的社保制度并未覆盖全体国民,通过建立缴费与待遇之间明确的对应关系,使参保者的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则抹杀了参保者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不利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其次,社会保险税与政府主要责任相适应,一旦开征社会保障税,政府便必须从社会保险制度的后台走向前台,承担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资金缺口的全部责任,反而会给政府带来潜在的财政压力。尤其是在医疗保险领域,一旦开征社会保障税,医疗保险部门和卫生部门将不再具有适当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动力,不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和高效配置。

  第三,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开征社会保障税,会提高行政成本,甚至损害公民社会保障权益。研究数据表明,由于税务部门对企业劳动者状况并不熟悉,因此部分省份由税务部门代替社会保险部门征收之后,征收率出现下降趋势。与此同时,一旦由税务部门征收,则增加了社会保险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不必要的协调成本,在实践中,甚至已经出现因为两部门之间未能有效协调,而导致个人账户记账不清等损害参保人利益的问题。

  由此可见,根据中国现实,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理由不充分,相关部门应尊重制度运行规律,坚持现行社会保险征费制度,待时机成熟(如社会保险发展成为全民基本福利制度)之后,再考虑社会保险“费改税”。

  □鲁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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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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