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个税不必只盯着个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税务负担的轻重关键不在于起征点的高低,而在于整套个税税收体制。税制问题从来就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与其他体制问题相关。
3月3日,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开幕式讲话中强调指出,政协高度重视收入差距过大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就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困难群众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等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事实上,在两会召开之前,国家发改委就提出了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四项政策,其中第四条就提到了进一步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而多位代表也提出将目前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的建议。
对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笔者一直是持支持态度的。在笔者看来,将起征点提至一定高度不仅有利于增加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法律修改的严肃性。在长期内将促进消费的真实增长,并能增加内需,对调整经济增长结构也是有利的。
毋庸讳言,收入分配畸形已成当前中国内需不振的关键。作为政府智囊机构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此前公布的《“十二五”期间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思路与途径》、《扩大消费的三个主要着力点》等报告系统梳理了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偏低”。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占比,已从1995年的51.4%下降到2007年的39.7%。二是二次分配调节效果不明显。收入调节主要表现为企业收入向政府部门的转移,政府支出占比不断增加,然而居民消费特别是农村居民消费,却在下降。三是公共服务支出在政府总支出中占比偏低。
很显然,这些问题在传统利益分配体制下,给社会的公平造成巨大障碍,给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不稳定风险。从目前的收入格局看,收入分配失衡局面有所加重。可以看到,我国居民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正在逐年下降。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从1995年的51.4%下降到2007年的39.7%,居民收入占比GDP从1992年的68.6%下降到2007年的52.3%。同时,贫富差距正在不断扩大。我国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已经上升到23倍。此外,中国整体税负水平持续上升,2006年我国宏观税负水平达18.2%。如果中国税收继续以高于GDP增速的速度增长的话,有理由相信,再过几年,中国的税负水平将会达到美国、德国的水平。而世界银行数据显示,我国基尼系数目前已超过0.48,远超过了国际上0.4的警戒线。
从这个角度看,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设势在必行。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初衷正是在于调节分配,保障民生,缩小贫富悬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过,在笔者看来,上调个税起征点也不容忽视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个税起征点上提在短期内可能会带来一些物价上涨的压力。虽然我国CPI和PPI还不足以构成通胀威胁,但如果调控政策放松力度出现较大偏差,通胀可能在未来某个时间会卷土重来。其次,对地方税收收入也产生一定的影响。现在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约6%,2006年占地税收入的比例能达到21%。起征点的提高可能导致这部分税收收入(或收入增速)的减少。地方很可能会通过其他税收来补偿这一部分的损失。第三,个税充分发挥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一大前提,是实现初次分配公平正义,这应成为国家更大的着力点,但是即使再科学、再完善的个税制度若未能与其他制度形成合力,那它也不可能支撑起社会公平的大厦。比如,个税就无法解决初次分配中所产生的不公。
所以说,真正要做到在实践过程中既要保护高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又要防止收入差距扩大,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但我们不能因此而退却,要千方百计想办法促成问题的进一步解决。笔者认为,改革个税不必只盯着个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税务负担的轻重关键不在于起征点的高低,而在于整套个税税收体制。可以这样说,如果仅靠提高或降低个税起征点,根本无法利用税收作用调节贫富差距,也无法真正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务负担。因为税制问题从来就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与其他体制问题相关。我们何不妨试着和减税结合起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实行减税政策,既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生产积极性,扩大效益,又可调动居民消费的活跃度,最终使国家税收收入自然而然持续增长。 (作者周子勋 单位:安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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