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两会”召开在即,多个省市传出“涨工资”的风声,江苏省在全国率先确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10年2月1日起省内各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涨幅超过12%。此外,北京市、重庆市、东莞市等也纷纷表示初步具备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经济参考报》1月26日)
专家认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在于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的人力资本增加了,生产成本就会增加,这就逼迫企业向更有技术含量的领域转型。上调还可以让劳动者得到实惠,可以增加国内消费能力,促进中国经济向内需增长型转变。
这样的观点,我觉得实在太“理论”化了。因为有关部门上调的最低工资标准只不过是一个“指导线”,而发工资的主动权,依然还是在企业老板手里,企业不听有关部门的“指导”,有关部门一般也不会干预。换言之,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并不等于打工者可以真正拿到最低工资,专家所谓的“利好”,很多时候只能是算出来的“画饼”而已。
2006年,某省总工会对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经过对1021家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42%的企业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很少有用人单位因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被处罚的。
社会调查结论如此,那么问问那些生产一线的打工者,国家提高最社会调查结论如此,那么问问那些生产一线的打工者,国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他们意味着什么?恐怕相当多的人会很茫然。因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高,充其量只是在应聘谈条件时作为底线来参考——— 现在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是xxx元,我的工资总不能比这还低吧,仅仅如此而已。但事实上,以打工者普遍的弱势来说,怕是会有相当一部分连这个底线也不敢争取。
即使最低工资标准如此“软弱”,如果遇上金融危机这样的关口,标准还会再打折扣——— 因为“企业经营困难”,该提高标准时政府不敢提了,该较真“指导”的也不敢较真了。如此式微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又怎么能对其“有感觉”呢?
前几年,“工资立法”问题曾一度被提及,热议者希望通过强制立法介入市场分配体系。在具体的做法上拟出两个初步成型的手段: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行业协商提高职工待遇;二是在企业内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制度,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我们承认,以上述两个手段实现工资立法,当前的社会条件并不太具备。但是就其导向意义来说,却远胜于“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的举措。因为立法要解决的,一是改变工资只由老板决定的传统,加大劳动者的协商话语权;二是改变“企业效益增长,员工工资不增长”的不合理状况。第一个改变,需要建立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劳动者组织作为制衡力量来完成;第二个改变,需要通过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控制来实现。如果说目前各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因为我国经济实现了V型复苏,时机来临,那为什么不充分利用同样的时机,认认真真推进上述“两个改变”的进程,让《工资法》尽早出台呢?(马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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