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总是制定容易执行难。工业和信息化部前日公布的《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也因此让人喜忧参半。
《办法》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准入条件,包括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以及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据昨日《新京报》)。
工信部负责信息产业和现代工业的宏观管理,在政策引导手段方面比较注重市场作用与行政权力的平衡。对比前段时间山西对于小煤矿“一刀切”式的收归国有,《条件》采取得更多的不是强制政策,而是相对温和的做法,给现有钢企留出了改进的时间和机会。
例如,《办法》对某些被业内诟病日久的规则作了合理改进。它对钢企的环境保护做出了明确、细化的要求,对于节能减排的要求已经具体到钢铁的每一道主要生产工序。此前,主管部门对钢企的能耗评判,依据是“综合能耗”,也就是生产一吨成品钢总共消耗的能源量。但是,工序越少,附加值越低的钢铁产品,吨钢能耗越低;而类似于宝钢、武钢等大钢企,生产汽车用钢、家电用钢等技术含量更多的高端产品,反而因为工序繁复,吨钢能耗不能合格。而《办法》通过明确生产工序与每道工序的能耗克服了这个问题。同时,制定行业标准并落实,本身也是主管部门的应有职责。
另一方面,大型钢企和先进产能,在跨过环保能耗这一门槛上基本不存在问题,而原本通过环保节能偷工减料来降低成本的小钢企,则面临着较大整改压力。这符合节能减排的大方向。
而在企业的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上,过去往往是小钢企的“省钱之道”,如果按照《办法》要求,“企业不得拖欠国家税收和职工工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那么也无疑会给小钢企带来更多成本压力,同时这些企业的职工将是直接受益方———至少今后养老、工伤之类保险有了着落。
但是有了科学的制度,还需要切实有效的执行,这又是让人不放心的地方。
《办法》的有效执行需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地方政府、金融体系和环保部门如何与工信部达成有效配合。《办法》规定了环保节能的各个详细指标,不符条件的钢企,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但这些是需要相应环保部门来监督执行;《办法》又要求“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提供信贷支持”,这是需要金融体系配合的;而《办法》还将成为有关部门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的依据,这一条可能成为许多小钢企的“死穴”,但地方政府能见死不救吗?
其二,中国钢铁行业的混乱,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改变的,其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地方利益作祟。一个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钢铁企业,虽然规模小,但按照目前市场价格,其销售额在30亿元左右,无疑是当地的就业、纳税等大户,《办法》严格执行,无疑要动当地政府的“面包”,地方保护主义作风会否因此更甚还是个未知数。
此外,乱象丛生的中国铁矿石市场出路仍在摸索中,如果铁矿石市场无法整顿到位,那么《办法》中所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不予核发铁矿石进口资质,铁矿石进口企业不予供应进口铁矿石”也可能成为一句空话。不能真正“断粮”,也就难以让目前仍在盈利的小钢企真正退出。
□抒睿(北京 媒体从业者)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