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与上海迪士尼相关的信息,公开有关的投资细节,让社会公众了解更多包括相关风险在内的上海迪士尼项目建设的信息,无疑是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知情、评介权利的所在
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上海迪士尼乐园项目通过核准”,全文共120余字,2009年10月“内容为,经报请国务院同意,我委正式批复核准上海迪士尼乐园项目。该项目由中方公司和美方公司共同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占地116公顷。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游乐区、后勤配套区、公共事业区和一个停车场。”
就此,可以说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这个惜墨如金的120余字上海迪士尼消息、以及发改委官员就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该项目用地到底是否只是项目一“期”用地问题的回避相比,显然社会公众对这次发改委所公布的上海迪士尼消息还有不少未尽之疑。即便暂且按下这些事宜不谈,笔者同时也认为,上海有关方面也应该将与上海迪士尼投资相关的风险告诉公众。
首先就市场风险角度讲,虽然社会相信,上海有关方面在与美方签约前,肯定已经就此项目投资作了大量、周密的可行性评估,而且还可以肯定,上海有关方面对此项目建设所可能有的风险也会在事前有所预期。但同时也不得不想指出的是,这次上海迪士尼项目的投资,毕竟不仅要消耗大量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并还有巨额的社会公共资金投入,而且作为一个重大的经济决策与公共投资行为,香港的迪士尼建设也已经证明,其在有着良好市场前景的同时,同样也肯定会存在相应的投资风险。所以在此前提下,由这次迪士尼建设所有的社会公共性质决定,社会公众应该有权了解、而且上海的有关方面也有义务将自己的决策理由,以及项目所可能有的风险公之于众,以便让社会公众实现所应有的知情权。
其次以行政所应有的姿态讲,虽然按常识人们可以理解,可能由于商业原因或双方约定,上海有关方面在与美方就迪士尼项目正式签约前,不能将有关双方的投资数额、股权比例、利润分成等合同细节公之于众。但在事后,也就是在项目正式签约、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正式公布项目建设消息之后,可以说,如果这样一个如此重大决策且与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消息,在社会公众面前仍然还处于半遮半掩或欲说还休的状态,就不能不让人会产生与公共项目决策不相容的种种猜想。因为,或许也有公众不禁想问:难道这个上海迪士尼项目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
所以,公开与上海迪士尼相关的信息,公开有关的投资细节,让社会公众了解更多包括相关风险在内的上海迪士尼项目建设的信息,无疑是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知情、评介权利的所在。对此,不知上海的有关方面以为然否?(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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