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监管要尊重现实——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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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监管要尊重现实
2009年12月01日 09:14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电动自行车从一诞生起,就命运多舛。现在似乎又到了一个坎儿上:今年10月份通过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将于明年生效,它把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范畴。据此,市面上大多数电动自行车都将于一夜之间变身为电动摩托车,需要上机动车牌照、驾驶人考驾照等。

  还好,这只是一个推荐性标准,据说有关行业协会正在申请“暂缓执行”这一标准。不管最终结果如何,制定这样的标准本身是不明智的。

  可以设想,这个标准一旦推行,就可能让全国数千万辆电动自行车无法正常上路,民众几百几千亿的资产要打水漂,数百家企业将可能倒闭。对于这样的标准,制定者当然应当非常慎重。比如,应当广泛地征求各方的意见。现在,自己关起门来制定标准,又匆忙公布,公众的利益被置于何处?

  而如果把电动自行车当作机动车来管理,那将会出现什么结果?电动自行车大模大样驶上机动车道,可以想象,这将导致多么巨大的风险。

  显然,制定这个标准的部门和专业人士,缺乏对于社会内生的自发秩序的尊重之心。人们要生活,商人要做生意,社会内部无数个人、团体之间的互动,就形成一件又一件创新型商品,一种又一种创新型服务,一个又一个新兴市场。这些商品、服务、市场,增进了相关各方的福利。

  当然,这种自发秩序并非完美,一些电动自行车设定车速过高,的确增加了行人交通安全的风险,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但是,这种监管也要尊重现实。

  1999年,有关部门曾经颁布过一个《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但这个标准一开始就可能意味着无法严格执行。按照许多大中城市的规模,时速最高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根本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而且由于近些年的电机技术进步,电动自行车性能提升,车辆安全性也大大改善。在欧洲,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是25公里,韩国是30公里,美国为32.18公里,相比而言,中国的20公里显然低了。这也是许多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纷纷突破官方标准的原因。不过,这一“突破”并未导致很严重的交通混乱,造成各方利益的损害,这说明,主要原因不是厂家“超前”,而是标准“滞后”了。

  还要提出的是,这么多年来,监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产业的“超前”行为一直不加干涉,而今突然宣布这个产业重新洗牌,宣布上亿电动自行车“变换身份”,这种事后干预也无正当性可言。政府对市场的任何监管应当是有可见预期的,不能动辄就“突然袭击”,这不但会让社会陷于混乱,也让政府公信力受到重创。

  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如何抉择?是让法律服从现实,还是让现实削足适履来适应法律、标准?明智的选择当然是前者。老子早就说过一个伟大的治国原则:“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显然,上亿“超标”电动车已是个无法否定的事实,有关部门从道路管理环节进行治理基本上难有作为。那还不如既往不咎,从现在起适度提高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并加强对生产环节执法上的治理。如此,才能使电动自行车更有秩序,把它可能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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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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