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根据《通知》,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也将纳入工资总额管理。(11月26日《扬子晚报》)
将职工福利费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计税,能够一定程度上缩小垄断企业职工收入与社会一般收入之间的差距。但是企业当中也有许多职工福利不是很高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这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当中,实际上会起到降低这部分收入原本不是很高职工收入的作用。
与此同时,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高收入人群通过各种方式逃缴与少缴个税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当前部分国家机关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也相当可观,却不受到同样的约束。如此,不但不利于调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低收入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而且还容易给人以有失公平、公正之感。在这种情形下,企业职工福利费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计税,会一定程度地拉大原有的社会贫富差距。所以,有关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要能制订得更为合理,还需大力强化对于高收入人群的个税监管力度,同时还应将国家机关纳入到有关职工福利费计入职工工资总额规定当中,如此才能既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同时又更为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杠杆作用。
除此而外,在出台有关职工福利费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等规定的同时,还应考虑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这样,才能既使高收入人群包括福利费在内收入水平受到抑制,同时又能避免中低收入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下降,并更具针对性地发挥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效用,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实现。(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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