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信用纪录的“效与度”要阳光操作——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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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面信用纪录的“效与度”要阳光操作
2009年10月15日 10:42 来源:武汉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信用记录保留期”问题。一般的负面信息将保留7年。(10月14日中国经济网)

  我的身边有不少拥有“负面记录”的人。其中我一个同事,早年读本科时贷的助学款,之后依据银行政策在接连读硕、读博时办理了一项被称作“还款延展”的手续。一路下来终于工作了,去还款时银行告知他:你的本息皆“黑”。

  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在我看来,板子不应该一古脑地打到某某人或所谓“诚信观念淡薄”的身上,事实上更大的问题未尝不是在于银行自身。一是在“黑”之前,银行完全可以提醒一下,如此则可以尽最大可能地避免多数人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二是“黑”了之后,银行俨然拥有了“生杀予夺”的权力。有银行业内人士称,“负面记录的保留期是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保留一定的期限。但之前确实没有一个确切说法。因此,从数据库建立开始到现在的负面信息都一直保存着”。也就是说,银行负面信用纪录的“效”是“无限期”的,落到公民的身上则成为“黑锅”紧背的无限期。如此无节制的惩罚无疑不是什么好事情。

  由此造成的结果,一方面表现为法治失语、公平失衡状态下银行对社会的“强势”。另一方面,也表现为社会反其动而对银行“特权”的借用、寻租。我的学生和同事,“黑锅”没背多久就动用各方关系“搞定”了。看似很“强硬”的银行负面记录自动地归于“失效”,里面耗费了不少社会成本。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并规定了保留年限,这无疑是件好事。是否与“国际惯例”或“美国做法”接轨尚在其次,实具标志性的意义在于: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名义理清了银行在公民负面信用记录上的裁决权力,使“效”和“度”都落到了明处。

  而最重要的,在“效”之前,我觉得很有必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征求“度”,“松”了不合适,“紧”了也未必合乎时宜。毕竟,我们的根本目的不在于一上手就能让银行逮住多少人,而在于使信用纪录成为一把可靠的公尺,力推信用社会的建立。(司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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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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