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活动是为了社会更诚信,公民更能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秩序。如果征信中肆意侵犯公民权利,那么,这种政府机关自身的公信会受到质疑,反而使得社会诚信问题雪上加霜———政府公信丧失,是社会最大的诚信流失。《征信管理条例》首先应当是一部限权的法规,征信限权是人权保障的进步。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据介绍,“征信”为征集信用信息简称,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致使征集信用信息的机构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等环节上无法可依,直接影响了我国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和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此条例的出台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10月13日《羊城晚报》)
近年来,有关国家机关陆续在开展征信工作,以建设一个良好的诚信氛围。比如最高检开展的“行贿人黑名单”、最高法院开展的“被执行人黑名单”、央行开展的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等。在进行这些活动时,公权力从来不缺乏主动的权力,只是缺少法律的依据。
由于无法可依,值得警惕的,倒是这些年有关国家机关在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等活动中,可能构成对公民隐私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比如,“行贿人黑名单”到底应当将哪些人列入这个“黑名单”存在争议,再比如银行开展的征信系统黑名单也存在争议,律师董正伟就质疑:“信用系统的建设,从立法,到实施都必须公正,体现社会性和公共参与性。而现在的情形是,很多公众被银行或者电信企业、社保机构单方面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所以,以征信的权力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固然重要,但防范征信机构滥用征信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力,同样重要。因为,机构从事征信业务活动是为了社会更诚信,公民更能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秩序。如果在从事征信业务活动中,肆意地侵犯公民权利,那么,这种政府机关自身的公信会受到质疑,这不但不能让社会更加诚信,反而使得社会诚信问题雪上加霜———政府公信丧失,是社会最大的诚信流失,在“民以吏为师”的社会,直接影响到公民遵守诚信。因此,《征信管理条例》首先应当是一部限权的法规,征信限权是人权保障的进步。
这部《意见稿》在限权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例如,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规定信用信息不能用作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在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上,规定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的权利等等。然而,笔者也发现了一些缺陷和不足,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征信系统的权威性和征信制度的完善性:
首先,条例征求意见稿尚缺征信内容增减的权力的明确界定。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谁有权、在什么情况下增加征信收集内容,必将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在条例中,中国征信中心获得了较多的特权,而信息主体的权利却相对薄弱。此外,条例未涉及已纳入中国征信中心的未履行“告知程序”信息的效力问题。该不该在条例实施后的一定期限内集中向信息主体通报已有的个人信用情况,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如有异议应如何处理,这些涉及到溯及力的诸多问题,都没有提供明确答案,必然产生一些遗留问题。
因此,希望《意见稿》修改时,也能做到遵循限权法的思路,在为征信机构授权的同时,也要特别防范权力对于公民权利的侵犯,不要在为增强公民诚信努力的同时,丧失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杨文浩、李克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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