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称,在美国匹兹堡出席G20峰会的20国领袖,已就限制银行花红和其他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达成协议,同意定下金融企业高层人员薪金与奖金的新标准,例如撤消保障给予多年花红的条例、要求金融机构公布薪金与奖金数额等。
金融高管的无节制高薪是导致本次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正是美国以及一些效仿美国的欧洲国家金融机构利用无节制的高薪、花红为诱饵,使得华尔街创造出莫名其妙的金融工具、高杠杆金融产品,最终酿下这场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痛定思痛,美国政府、国会以及民众都对金融高管高薪给予谴责,欧洲国家要求限制金融高管高薪的呼声更高。
美国、欧洲的许多金融企业都是私营的。按照经济学的一般原理看,私营企业的盈亏甚至生生灭灭是其内部之事,完全由出资人负责,民众不必谴责,国家也不必过问,更何况其内部管理人员的薪酬高低?问题是,这些企业的过高薪酬、花红已经酿造了整个国家金融乃至经济的风险,这些企业的生死存亡已经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民众收入及就业。因此可以说,欧美对金融企业限薪,完全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安全角度出发的,这给中国以极大的启示。
迄今为止,我国对国有金融企业高管的限薪工作可以说没有多大进展。银监会日前明确表示,该会不是我国商业银行薪酬的主管部门,不存在对商业银行限薪的问题。银监会的话不无道理,因为银监会只是业务监管部门,不是国有出资人代表。国有金融企业高管高薪、高花红失控的原因,主要在于出资人约束缺位。
有人说,按照国际惯例,薪酬激励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金融企业高管薪酬具体办法和水平的高低由银行董事会决定。按照这一逻辑,金融企业高管的薪酬会越来越离谱,因为董事会成员都是享受高薪、高花红的对象。而且,这些董事会的成员能够代表出资人——国家吗?能够从根本上代表股东——人民吗?在国有金融企业,谈董事会制定、决定薪酬高低,完全是瞎掰。
从法律上说,我国目前也存在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缺失的问题。《公司法》第103条已经明确了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报酬的决定权,但并没有考虑到股东大会可能形同虚设的情况。我国民商法主要奠基人之一、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就此表示,对国有企业高管高薪进行限制,应该通过法律明文条款来实现。不能因为一部分行业占有国家资源、得到高利润,而让高管享受高薪,人为造成行业之间的巨大差异,这不符合分配原则。
因此,从金融危机教训、预防金融风险、分配公平、社会责任等多个角度来看,一些占有国有资源的金融企业高管享受高薪、高福利、高花红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余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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