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本报9月14日的报道说,西安供暖价格将与业主协商并备案,方案须经70%以上业主同意和签字确认,公示5天,否则不得收费。
此项规定虽仅针对小区自备锅炉供暖和热交换站供暖,但它的意义在于将公用事业服务的定价权,部分赋予了最终消费者,这是公共事业价格改革的大势所趋,且有望对大供暖价格形成机制产生某种压力与示范效应。
与大市政供暖不同,小区自备锅炉供暖和热交换站供暖由于各小区锅炉设施、供暖规模、管理水平的千差万别,供暖价格各不相同,长期以来居民意见颇多。无论哪种供暖方式,居民对于供暖价格只能被动接受。在价格听证制度仍不完善的情况下,居民对大市政供暖的价格亦多有不满之处。
供暖与自来水、电、气等供应一样,属公用事业范畴。一方面,它们是居民生活的必需品;另一方面,它们也具有产品供应垄断的特点——由于产品供应网络铺设的惟一性,居民所能够享受到的产品供给,往往只能来源于一家供应商。
长期以来,公用事业价格的形成,是在政府相关部门主导下,根据成本加微利的原则计算出来的。这样一来,政府、产品供应商和终端消费者,构成了公用事业价格的三个相关主体,在公用事业供应商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市场背景下,政府与企业利益相近,而终端消费者失去了对价格发表意见的权利。
近年来,在公用事业价格调整时,开始逐渐引入听证的方式,让终端消费者更多地参与意见,但由于听证制度刚刚起步,诸如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体制改革亦需进一步完善,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意见最终对价格形成的影响难以令人满意。
在此情况下,简单的成本加微利决定价格,难以促进公用事业服务水平的提高,企业对技术升级、设备完善、管理加强等缺乏内生动力。更为严重的是,在公用事业价格产生波动、调整时,终端消费者对所有涨价持强烈的逆反心理,不利于社会安定。
西安供暖新规,将公用事业价格的部分决定权赋于终端消费者手中,虽然只限于小区自备锅炉等情况的较小范围,但划小价格影响区间,或恰是公用事业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突破口之一。由于公用事业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事涉每个家庭,大范围征求民意确有操作上的困难,但还权于民则是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大势所趋。
从此意义上讲,西安供暖新规的可贵之处,其一在于确权,明确最终消费者对价格有决定权,且此决定权清晰可见;其二在于价格调整在区域范围内进行,尽管此区域范围由于供暖网络的基础设施被动形成,但仍减小了价格调整的影响面,使最终消费者能够普遍参与其中。
更重要的是,当区域内最终消费者对价格形成有足够的权利时,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不得不认真对待消费者意见,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减小企业运营成本,使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而这一价格水平最终对更大范围同类产品和服务,具有足够的参考价值,从而有望实现对更大范围内公用事业价格形成影响,促使其合理调整。
西安供暖新规搭建了一个消费者参与公用事业价格制定的平台。在此平台上,消费者有望充分表达意见,影响价格。而惟有消费者充分参与,公用事业价格的制定才能突破行业垄断特点,最终使公众权益得到保障。(评论员 董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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