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审计署发布了54个中央部门2008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署自己首次榜上有名。报告显示,今年4月,审计署行政事业审计司按照审计署党组的决定,对审计署200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抽审了4个所属单位,发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审计署在6月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200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到,“教育部、审计署等15个部门本级年初预算有103.92亿元未细化”。这是审计署在审计报告中第一次自我点名。而在9月1日发布的审计报告中,审计署专门做了一个针对自己的“审计报告”,详细交代了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包括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4个所属单位为弥补经费不足,占用项目经费 785.16万元;所属16个特派办2008年共取得房屋出租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3861.04万元、资产处置收入37.19万元,未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专户管理;所属信息化建设办公室采购不规范金额41.58万元,等等。
审计报告所载审计署存在的上述问题,与其他一些中央部门被审计出的问题相比,可以说一点儿也不逊色。这说明,作为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监督者,审计署并不比其他被监督者具有更多的道德优越感和更强的免疫力。毕竟,审计署和其他中央部门一样,都是使用国家财政资金,都在相同的财政体制下执行预算决算,完成财政收支行为。审计人员也是国家公务员,他们并非生活在可以不食人间烟火的真空里,其他中央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审计署及其工作人员那里同样可能出现。原审计署署长李金华说得好,只要使用了财政资金、公共资金,任何单位都要接受审计,这是天经地义的,审计机关在这方面没有特殊性,认为审计机关可以不接受审计监督,这是没有道理的。
解决了“审计机关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的认识问题,接下来就要解决“审计机关如何接受审计监督”的实践问题,这是破解“谁来审计审计署”难题的关键所在。现在,审计署对自己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属于自我审计、自我监督的范畴,有点儿像人们常见的一些部门“自查自纠”的做法。任何部门和单位的自我监督都是很有必要的,但正如一个人不能坐在椅子上把椅子举起来,任何形式的自我监督又都是远远不够的。如此自我审计的逻辑矛盾,审计署负责人看得非常清楚,认为审计机关的自我审计“不具有很强的公信力,人们可能会怀疑是不是客观公正,只有外部来进行审计才有公信力”。
既然自我审计存在先天的缺陷,惟有引入外部审计机制,才能真正发挥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作用。2007年7月,审计署负责人表示,正在研究商请某个部门对审计署进行审计,在地方也将采取同样的办法。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审计署负责人透露,“去年财政部在审计署审了很长时间,最终的报告也已经出来了”。财政部对审计署进行审计,大约正是审计署“商请”的结果。在肯定审计署引入外部审计的同时,舆论也表示了一些质疑和担忧——“商请”看起来是那样文质彬彬温良恭俭让,而且财政部一边审计审计署,一边还要继续接受审计署的审计,双方仿佛是在进行一次亲密合作,这样的审计怎能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呢?
据李金华介绍,2006年修改《审计法》时,审计署提出应明确由某个部门对审计机关进行定期审计,但这个要求最终未能如愿。以今日情势观之,等到下次修改《审计法》之时,明确审计机关接受外部审计监督,由专门部门对审计机关进行定期审计,这个问题再也不能含糊下去了。而且必须注意的是,这个专门部门不能与审计机关存在利害关系,最好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由全国人大专设机构或其指定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履行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职能。做到了这一步,“谁来审计审计署”就不再是一个难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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