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7月13日《扬子晚报》)。
对待国企领导自定薪酬,“不得”二字,笔者认为还不够。原因有二:其一,处理措施存在避重就轻现象,尤其是重党纪政纪处分轻司法刑事责任,很容易让人钻“规定”的空子;其二;对国企一把手的问责力度还不够,可能会出现“你开除了我,我一笑而过”,继续施行我行我素的“高管高薪”政策,不过方法会更隐蔽。
笔者以为,可以将国企领导纳入刚刚制定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一旦发生“自定薪酬”等违规事件乃至违法事件,立即问责,不给他们喘息的机会。(山东 王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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