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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信息不对称下消费者理当获后悔权
2009年06月11日 10:47 来源:信息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设立“后悔权”的实质,正是为了打破信息不对称,给买家一个平等地获取信息的机会,因为消费者只有在实际使用了商品之后,才可能比较全面了解商品。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透露,修改后的消法可能会“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对中国消费者而言,这可以说是一个迟来的好消息。因为消费者享有后悔权,是一条货真价实的“国际惯例”,在欧美日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消费者莫不享有这一权利。实际上,即便消法真的做了如是修改,中国消费者的后悔权还是非常有限的,即仅限于“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三类交易活动,而在有的国家如瑞典,这个权利却几乎是无限的,无论买任何商品,都享有后悔权。

  那么,消费者享有后悔权的理由究竟何在呢?在笔者看来,这其中的道理就在于买卖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俗话说“买的不如卖的精”,其个中的缘由,正在于有很多信息卖家掌握但买家不掌握,而且商家还经常通过广告和促销等手段来加剧信息不对称。设立“后悔权”的实质,正是为了打破这种信息不对称,给买家也就是消费者一个平等地获取信息的机会,因为消费者只有在实际使用了商品之后,才可能比较全面了解商品。

  总的来说,“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一种延伸,它有利于消费者,但也无损商家的合理权益,因此其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也就是必然的,商家也很难理直气壮地反对。不过也有人公开对“后悔权”的设立表示了强烈不满,曾经因起草“2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名声大噪的秦兵律师就明确表态:“我不主张后悔权。”他认为“后悔权”会“搞乱市场”,甚至不无鄙夷地说:“主张后悔的一方是有道德缺陷的。”

  关于设立“后悔权”会“搞乱市场”的判断,真不知道从何说起。我只能说,秦兵律师太缺乏市场经济常识了。因为一个良好运转的市场,有赖于信息的充分透明,由于“后悔权”有利于打破信息不对称,使市场变得更加透明,因此它只会使市场运转的更规范,更有效率。相反,假如市场信息只是单方面透明的,那市场上就必然充满了陷阱和欺骗,公平交易也就无从谈起,最终甚至有可能会因为买卖双方完全失去互信而使市场失去活力。

  至于说“主张后悔的一方是有道德缺陷的”就更过分了,作为一个律师,不用“法言法语”,居然用起道德语言,给人以气急败坏的感觉。我想,大概秦兵律师是认为,人一旦签订契约就不能后悔。但秦兵律师可能没有想到的是,如果人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契约,那么拒绝执行这种契约,就是一种正义的行为,因为这份契约并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达。

  如果“后悔权”写入消法,这将是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来之不易的一大成就。站在强势的商家一方,不顾事实与逻辑,企图以“道德缺陷”的名义来扼杀它,在我看来,这很可能是一种真正的“道德缺陷”。(郭松民 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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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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