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称此次修改将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例如保护精神商品的消费。此外,三类商品交易或将适用后悔权,包括购买汽车、房屋等(今日本报A13版)。
实施15年,法规进行顺应时代的修改,理应值得期待。但是面对这条没有征兆的消息,还是让人有些隐隐的担心,因为在这条消息出现并发出消法大修的信号之前,我们没有注意到有关立法部门,针对消法的修改有面向社会进行征集意见的举动。而若缺失了民意谏言的程序正义,那么消法修改恐怕很难不堕入立法者主观想当然的窠臼。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新闻中,专家刘俊海提到的关于消法拓宽适用范围,以及购房购车“后悔权”的时候,“应”、“要”、“希望”等字样多次出现。那么就很容易理解,这些观点只是作为参与消法修改研究的刘俊海的个人意见,换句话说,这条新闻中引述的,是他个人向消法修改方的谏言以及对消法修改的期望。然而,遗憾的是,很多网友留言都把刘俊海的建议性观点当成了消法修改已纳内容,有人为“后悔权”欢呼,也有人为此辨析利弊。却没注意到,这“后悔权”很可能只是个“标题党”。
当然,在目前没有立法方公布消法修改的内容的前提下,仍不妨碍我们对“后悔权”进行热烈讨论。因为专家抛出的论题,自然会引领公众更广泛更理性的多元思考,也自然会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呈给消法修改的实施机构。那么现在需要的是,消法修改机构大大方方地走到公众面前,或广泛听证,或通过媒体公开征求公众对于消法实施15年的意见和建议。毕竟,在这15年中,我们在消费权益的争衡中,不断与多方角力,不断取得点滴的进步,也不断发生权益跌碎在地的情景。
况且,对于消法修改的方向期待,自然是消费者们最有发言权,除此无二。消法“大修”不能关起门来由几个专家学者闷头自搞,那样容易出现闭门造车的效应,落得一个出力不讨好的狼狈结局。(辽宁 王枪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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