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中新社发 吕建设 摄
根据新实行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向生产商按所购食品价格10倍进行索赔。据6月2日的《扬子晚报》消息,南京市民贾先生花11.2元买来的粽子出现异味,结果商家昨天向其支付了112元的赔偿金,并承诺报销来回路费和医院检查费。这也是新规实施首日,该市第一位享受“十倍赔付”条款的消费者。
同样6月2日《楚天都市报》报道,《食品安全法》实施第一天,武汉出现首例十倍赔偿案。市民谢小姐买来一包野鱼,却吃出一颗牙齿。经调解,厂商主动提出按照10倍价款赔偿,也就是93元,同时赔偿谢小姐误工费、路费等407元,共计500元。
6月1日首日,就有消费者成为10倍赔偿“吃螃蟹的人”。相信,在全国其他城市,还会有这样的幸运儿。不管是出于对法律的敬畏还是一种姿态,食品出现问题后,南京、武汉两地商家能够及时依据法规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应该是值得欣慰和赞许的。即便是一些商家有几分“作秀”的意味,笔者也希望,这有利于消费者的“作秀”能多些、再多些。但是,《食品安全法》实行首日后,还会有第二日,第三日……还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消费者得到10倍赔偿。N天后,当第N个消费者买到问题食品,当他向商家提出10倍赔偿会这么容易和顺利吗?
因为是首日,有媒体的关注,有消协的重视,有执法部门的从严执法,这既是一种警示为了以儆效尤,也是对法律权威性的维护。所以食品商家有顾忌,害怕执法部门拿最先出现问题却无视新法的食品厂商“开刀”,才会如此配合消费者,配合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执法。笔者担心,新法实行首日各地出现的消费者轻松得到10倍赔偿甚至“加倍补偿”的案例,不过是商家配合时局的一种自觉和某种默契。时间长了以后,消费者购买更大宗、出现更严重危害的问题食品后,甚至索赔的消费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索赔的金额足以让商家破产倒闭,那时候,我们还能轻松地拿到10倍赔偿吗?
期待N天后,10倍索赔也这么容易!(江苏 早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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