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保健食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
千呼万唤的食品安全法,最亮眼也最具争议的,就是这十倍赔偿。人们不理解,这十倍赔偿,是指产品价格的十倍,还是造成损失的十倍。如果是前者,这个看起来很硬的法规,对于像王海这样的打假者来说是个利好消息,但对广大消费者来说,实际意义不大。一般老百姓没那么多的专业知识,在那些唯利是图的无良商家面前,我们往往充当着以身试食的冒险者,等到把三聚氰胺一类的东西吃到肚子里,一块钱的食品赔了十块,刚够支付看病的挂号费。
前两天,钱江都市频道报道,董先生一家吃了促销中的双汇火腿肠,人人不适。六岁的孩子更是发烧、肚子痛,配药、看医生,折腾了好几天。经销商最后提出退一赔五再赔100块钱,董先生表示不满意。一家人都吃坏了,100百钱能解决什么问题?董先生要的不是钱,要的是对孩子身体的心里踏实感。
董先生的尴尬,不会因为有了新的食品安全法而消失。我们饿了想吃,拿到一片心里不踏实的面包时,我们是信赖十倍的赔偿法律,还是信赖商家的道德与良知?按照一块钱一片面包的价格来算,一片不安全的面包或许能撂倒一个人,但十块钱的赔偿,对消费者来说,是一条性命的价钱,而对于无良商家来说,又算得了什么!
有法律总比没法律好,有赔偿总比没赔偿好。但是,有了法律有了赔偿,并不等于我们从今往后可以放下心来填肚子了。我们身边发生的有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哪一起不是老百姓用性命“查”出来的?靠执法部门查出来的又有几个?
中国不缺法,缺少的是严格的执行力度。十倍的赔偿,如果换算成不良商家犯罪的成本,它的代价太低了,它不应该成为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底线。因此,十倍赔偿,既换不来百姓对于食品安全的信赖,也换不来不良商家自我约束的道德良知。只有让生产危害消费者生命安全的不良商家罚得倾家荡产,让监管部门的责任人在食品事故发生之后获刑领责,我们才能真正感受到生命获得了尊重。否则,十倍赔偿,我们吃得还是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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