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不等式":年终奖拿的多 税后入卡反而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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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税"不等式":年终奖拿的多 税后入卡反而少?
2010年02月22日 10:53 来源:钱江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天,“铁哥们”华莉莉说了这么件事:我们公司有两个员工,年终奖多的那位,税后拿到的年终奖,反而比年终奖少的那位还少1100元。大家开玩笑说:“财务算错啦?”想问声:这是怎么回事?

  奖金高的,税后少了

  华莉莉说:年前大家欢欢喜喜拿了年终奖各自回家,昨天上班后才谈论起各自实际拿到的年终奖,却犯糊涂了。一位同事业绩较好,老板发了6.1万元年终奖,税后49175元。另一位同事业绩略平,发5.9万元年终奖,税后却有50275元。一扣税,业绩优的年终奖比业绩平的,还少了1100元。

  于是大家七嘴八舌说开了:“是不是财务给算错了?”大家拿出计算器算了起来,发现在许多数字附近都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年终奖0.6万、2.4万、6万等。

  接受采访的几位企业主也表示:“原本想给优秀员工多发点奖,没想到反而让他们少拿了。”

  年终奖这样计税

  记者了解到,这其实是由于计税时有不同级别的税率造成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上,税率共有9个级数。年终奖计税办法是: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一个数据。)

  第一种情况是,当月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以2000元为例)时,年终奖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年终奖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李某2009年年终奖为12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2500元。计算如下:12000÷12个月=1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2000×10%-25=1175元。此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2500-2000)×5%=25元。所以,李某当月合计应纳税额为1175+25=1200元。

  第二种情况是,当月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以2000元为例)时,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年终奖-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刘某当月工资薪金1000元,年终奖3400元。计算过程为:首先将3400元扣除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2000元-1000元=1000元),计算结果为2400元。再将24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商数2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0。故应纳税额为2400×5%-0=120元。

  年终奖6万、24万

  都是“跳级”临界点

  为什么年终奖6.1万,实际到手反而会比5.9万的少拿了1100元?两位消费者取得年终奖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都高于2000元,我们以此情况来计算:

  6.1万÷12个月=5083.33,适用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375,则他该付的税是61000×20%-375=11825元。其税后年终奖为61000-11825=49175。

  5.9万÷12个月=4916.66,适用于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则他该付的税是59000×15%-125=8725元.其税后年终奖为59000-8725=50275。

  税率表上,500元、2000元、5000元、20000元等都是税率的跳级点,所以,年终奖0.6万、2.4万、6万、24万元等几个数字的上下,都有可能产生税前多的,税后反而少的现象。

  某企业主昨表示:“今后发奖金前,得让财务先计算一下‘临界点’。不是为了少缴税,而是作为老板,得让优秀员工的税后实际年终奖也比普通员工更多,这样才合理。”(王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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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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