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持卡人高女士去世后仍发生透支消费,银行将高女士的法定继承人林先生告上了法庭,要他承担母亲信用卡透支的责任。昨天,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驳回了银行上海支行的请求。
2000年10月,高女士在某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 2005年6月,高女士因病死亡。自2006年11月起,上述信用卡发生了多起透支消费,累计金额达人民币5900余元。银行多次向高老太催讨,但一直没有结果。在催讨过程中得知持卡人高女士已经因病死亡。高女士的儿子林先生是高女士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银行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他继承的遗产来清偿高女士欠银行的债务。所以银行将林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林先生偿还信用卡透支款4900余元、利息1000余元以及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应付利息。
因林先生下落不明,法院以公告方式向被告林先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满后被告林先生仍然没有到庭应诉。
长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信用卡透支款发生的时间在2006年11月之后,而持卡人高女士在2005年6月已经死亡,即透支行为发生在高女士死亡之后,所以不可能是她本人所为。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高女士死亡后,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再承担民事义务,她与原告银行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因一方主体消亡而终止。所以,在高女士死亡后发生的透支款项既不能认定为高女士生前的信用卡合同债务,也不能认定为高女士死亡后的民事债务。原告主张被告林先生应以他所继承的高女士遗产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原告银行也未能举证证明信用卡透支行为系被告林先生所为,所以被告林先生对信用卡的透支行为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梁志明 记者 周柏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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