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人士昨日表示,在中国证监会向各基金公司下发对《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板上市让券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后,证监会不再对基金相关投资行为出台细则或指引。不过,根据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创业板的“双向需求”,监管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可行的投资方法和模式
昨日,在相关《说明》发出后,为数众多的基金公司向本报询问是否再有细则出台,以进一步明确可投资创业板的基金类型,以及具体的投资比例限制等。
关于投资细节问题,有关人士表示,目前的相关管理规定已经比较完善,没有必要针对基金投资创业板的细节再行规定;而对可投资创业板的基金类型,《说明》中已明确,基金需要根据基金合同,判断拟投资的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债券是否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和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公司无权改变基金合同契约的规定。以大盘蓝筹股为投资标的的基金和现有指数基金等,就不适合投资创业板。如果要突破契约,那就要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有关人士表示。
有基金从业人士认为,虽然证监会已明确不再对基金投资行为出台细则,但投资创业板对于很多基金而言仍然存在现实困难,“之前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当时149家正式受理的企业中,发行股数最多的只有1亿股,最少的才850万股,平均2400万股,而现行规定是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能超过基金净值的10%,一家基金公司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股本的10% ,在这样的限制下,很多基金投资创业板公司都有困难。”
现实的投资困难并不意味着创业板拒绝基金等机构。事实上,各国创业板出于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均希望机构的积极参与,以提高投资者中的机构比例,增强自身运行的稳定性,充分发挥机构的价值发现功能,确立合理的估值标准。在A股这样的“新兴加转轨”市场,作为全新的、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的我国创业板,显然对机构投资者的需求更加强烈。
据悉,从积极稳妥推出创业板的角度出发,监管部门已经关注到机构投资者和创业板的“双向需求”,正在对上述问题进行积极研究,以便早日给出明确说法,提供适合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板的可行方法和模式,保证创业板推出后的持续发展和平稳运行。(吴晓婧 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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