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是长三角地区目前环境治理中的薄弱环节。”昨天上午在沪召开的2009年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提出,与已经日渐受到重视的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相比,长三角区域内,土壤污染尽管“看不到”、“嗅不见”,形势却同样严峻。然而,无论是社会还是个人,对此的防治意识都相对较弱。作为国内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如何在协同机制下探索土壤污染防治的创新制度和方法,已经成为长三角区域面对的一个新问题。
嘉兴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虞锡君教授告诉记者,根据中科院南京土壤所2006年在南京郊区蔬菜基地做的定点测试,仅有40%的土壤处于安全等级,而30%的土壤已经受到污染。而浙江省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全省Ⅰ类和Ⅱ类土壤占调查区总面积的82%,其余18%的土壤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区域内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集约化的快速发展,加上疏于防治,大量未经处理的废弃物通过多种渠道向土壤系统转移、残留,是形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因素。”虞锡君说,目前长三角的土壤污染,范围大、领域广、途径多,假如长期放任不管,后果十分堪忧。然而,无论是在长三角还是在全国,目前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都是一片空白。
“缺乏相对统一的区域环境准入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缺乏相关法律规范,是长三角地区环保工作目前的软肋。”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徐光华表示,区域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类环保问题,通常都很难靠一地的政府来解决。要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形势,两省一市的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建立起区域环境信息共享与发布制度,启动区域环境监管与应急联动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加快区域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的研究和制定。
“重视生态补偿机制,是国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一大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虞锡君向记者介绍道,生态补偿机制,又称生态系统服务付费,主要原则就是“污染者付费”和“保护者受偿”——由污染事故的责任方治理土壤污染、或者支付土壤污染治理的费用。国外在这方面有过不少成功案例——1972年,美国通过的《纳税人减税法》,目的之一就是以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来刺激私人资本投资于土壤清洁治理。根据美国政府的报告,其直接结果是吸引了34亿美元的私人投资,8000个受到污染的棕色地块恢复了生产能力。虞锡君表示,在区域联动的基础上确立土壤生态直接补偿制度,或许是我们目前值得努力的方向。(记者袁祺)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