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7日电 据审计署网站消息,审计署发布2009年第6号——“41户中央企业节能减排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显示,部分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节能减排任务艰巨。
审计调查发现,尽管41户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已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部分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节能减排任务艰巨。具体情况:一是有的企业节能效果不佳。例如包头铝业公司由于主要产品电解铝单位能耗上升了1.83%,导致能耗增加;大唐张家口发电厂至2007年底仅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19.3%。二是10户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超标。2006年和2007年有的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当地政府下达的年度排放控制量一倍以上。三是9户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个别企业生化排污口2006年的化学需氧量最高排放浓度超过地方标准的5倍,个别企业2007年的二氧化硫最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1.41倍。
报告指出,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部分企业节能减排措施尚未完全落实。审计调查发现,有的企业未及时关停和淘汰高耗能设备。如大唐唐山热电公司等5户企业未及时关停31台小火电机组、小焦炉,国电集团双辽公司等28户企业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1.18万台(套)高耗能设备。有的企业已建项目的脱硫改造工程未按期完成,有的脱硫设施建成后运行不稳定。如中铝中州分公司等13户企业的31台机组(锅炉)未按期完成脱硫工程改造,华能珞璜电厂等12户企业已建成的37台机组(锅炉)的脱硫设施因存在质量问题有的投运率较低。有的企业新建项目环保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如国电谏壁发电厂等9户企业的14个新建项目(机组)配套环保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运。
二是部分企业固体废物处置不当,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污染隐患。按规定,企业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实行无害化处置,对其中具有毒性等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但审计调查发现,部分企业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9户企业将20.98万吨危险废物交给150家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5户企业将10.80万吨危险废物简易填埋或直接堆放;2户氧化铝生产企业在处置腐蚀性较强的固体废物赤泥时,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当,造成部分赤泥泄露污染周边土地;5户电力企业采用工业污水混合或直接排入灰场等方式处置未综合利用的脱硫石膏,造成环境污染隐患。
三是部分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审计调查发现,部门下达给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存在偏高、偏低或者没有下达的情况;个别地方政府2007年7月后未严格执行企业脱硫电价政策,没有对企业脱硫设施的投运情况进行考核,却对企业全额支付了脱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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