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年报准则发布 强化对风险因素披露要求——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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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年报准则发布 强化对风险因素披露要求
2009年12月28日 15:11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共四章70条,包括总则、年度报告正文、年度报告摘要、附则四部分。由此,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标准正式确定。与主板公司年报准则相比,创业板公司年报准则更强调体现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强化了对风险因素、对公司投资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披露要求。

  该准则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所依据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为基础,依照体现创业板特色,突出投资者关心的内容;注重与其他相关规则衔接;降低公司披露成本,提高披露效率等三项原则,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内容。

  与主板公司年报准则相比,该准则更具创业板特色。不仅强化了对创业板公司包括资产、核心技术人员、专利、独特经营方式等在内的核心竞争力及其变化的披露要求,还要求公司在成长性的披露上与发行环节衔接,就招股书中未来发展与规划实施的进度进行说明。该准则在创业板公司研发投入、无形资产变动等方面也有具体要求。

  针对创业板公司经营风险较高的特点,该准则强化了对风险因素的披露要求,保障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情况。与主板相比,要求披露的风险因素增加了单一客户依赖风险、原材料价格及供应风险、资产质量或资产结构风险、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动风险等。同时还特别强调创业板企业应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风险提示。

  对于市场密切关注的创业板企业募资使用情况,该准则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产生超募资金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须在年报中说明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计划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以及超募资金的节余情况。

  创业板公司投资的详细情况也在年报披露内容之列,要求创业板公司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最初投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内购入或售出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情况、风险状况等都须在年报中进行详细披露。(蔡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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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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