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理财不得纳入基金评价 多机构需改评价期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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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户理财不得纳入基金评价 多机构需改评价期限
2009年11月18日 09:08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经过长达两个月的征求意见之后,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现行的很多基金评价方法将被改变,此外专户理财业务“不得被评价”也被纳入了规范之中。这一办法将在明年元旦开始实施。

  专户理财不得被评价

  证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达到531只。基金市场的发展也使得市场上出现了众多的基金评价机构,市场上来自券商、外资机构、其他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基金评价机构已经多达十余个。

  证监会此次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中,再次重申了基金评价业务的原则,包括长期、公正、全面、客观、一致以及公开性原则。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还首次提及了不得对“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也就是不能对专户理财业务,包括专户理财“一对多”业务进行评价。

  一名基金公司的人士分析指出,专户业务属于“按需定制”,依客户需求而设计,因此很难分类评价,此外评价专户业务也有违公开性原则,即专户的业绩数据等并非属于公开发布的范畴。

  多数机构需修改评价期限

  此次证监会的《管理办法》已在鼓励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的理念,按照此次的《管理办法》,2010年后,各类评价机构“四星”、“五星”的评价将有所改变。

  按照新办法,对于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评价,其评级期间不得少于36个月,而目前大部分评价机构的评级期限都不超过2年,部分是“建仓期满一年”,部分是两年。以国内开展业务较早的晨星基金为例,在基金评价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该公司在内地评价基金的期限也是“不低于两年”。这一设计最初是考虑到国内市场成立满3年的基金数量有限而制定的。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部分机构建议缩短基金评价区间和更新间隔,证监会未予采纳。他说,鼓励基金公司将最优秀的基金经理配置到老基金中,保留36个月的基金评价期间可以更好地评价基金经理在完整经济周期中的业绩表现,促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珍惜老基金品牌。

  此外,新的办法对于门户网站也将有约束力。办法规定“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不得排名。这意味着,按照这一规定,门户网站和交易软件不应提供“最近一个月业绩排名”之类的数据,最少不得低于“最近一个季度”。(记者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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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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