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创业板公司公告须注“风险”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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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公告须注“风险”
2009年09月17日 10:57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深交所修订上市公告格式,增加创业板发行人特别信息披露

  在创业板公司接受证监会审核的同时,深交所昨日修订了《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主要增加了有关创业板发行人的内容。新的《指引》自昨日起施行,深交所于今年6月发布的《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主板上市公告格式未变

  对比今年6月份发布的旧《指引》,新《指引》主要增加了创业板发行人的特别信息披露要求,而深交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告书的内容没有变化。

  新《指引》要求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发行人应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将上市公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等。

  风险提示应在显要位置

  此外,发行人还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与提示:“本公司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针对创业板公司增加的公告内容,天道中和投资顾问中心分析师刘洋表示,由于创业板公司规模相对小,业绩可能依赖于部分重要客户,交易所为了让投资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才反复说明创业板与主板的差异性。对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建议投资经验不足的股民先了解公司情况再介入。(记者赵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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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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