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深圳6月9日电 (郑小红 刘洋)深圳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起,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每月1100元人民币,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9.8元/小时。
深圳市政府9日举行相关发布会。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敏称,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比重法、社会平均工资法等方法,综合考虑深圳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就业状况、工资水平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确定的,平均增幅15.8 %,调整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仍保持较高水平。
王敏说,此次是深圳自1994年实施《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以来,第一次消除原来特区内外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实现了全市各区标准的统一,适应全市一体化发展的要求。
王敏表示,此次宝安、龙岗(含光明和坪山新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较大,增长22.2%,增幅相当于其它各区2倍以上,将有力地保障宝安、龙岗半数以上外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增长。
深圳经济30年来一直保持高速发展,相对来说,该市近800万外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仍然偏低,最低工资占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从1992年的58.6%下降到目前的30%左右,最低工资调整幅度落后于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提高速度。王敏认为,适度提高该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缓解工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增强对劳动力资源的吸引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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