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领域,房屋假按揭贷款、保险“阴阳保单”、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若达到一定金额将可能被立案追诉。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该领域的违法现象也逐渐暴露,上述立案标准尽可能地做到了细化、量化,有助于防止以罚代刑,进而有助于维持金融秩序,维护金融业稳定发展。
骗贷100万元将被立案追诉
“假按揭骗房贷”在近年来有激增之势,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低迷、开发商融资困难的2008年,房屋销售额急剧下降,流动资金无法正常回笼,加上银行收紧银根,一些房地产企业陷入困境。为此,某些房地产商殚精竭虑,与亲戚、员工等个人串通,伪造房屋买卖协议,到银行骗取房屋按揭贷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根据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此外,在近年来暴露出的一些假按揭骗贷案中,银行也难辞其咎。有些银行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每年、每季、每月必须完成相应的放贷指标,因此相关职员的工作重心是完成目标任务,而不是对贷款安全性进行审查,有的甚至与顾客串通,一方想多拿贷,一方想多放贷,一拍即合。
对此,规定也明确指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明确界定“恶意透支”
根据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专家指出,“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不过该专家提示,“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信用卡丢失后被他人冒用的问题也逐日增多。对此,规定明确,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还明确,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三平表示,以前只是规定面额在4000元以上应立案追诉,现在增加了张数。这意味着,以前使用400张5元面额的假币不会被立案,以后就不行了。这说明,新的立案标准从行为上加大了对使用假币的打击力度。
个人“非法吸存”20万即被立案
规定明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就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专家指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从事此项行为。二是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其采取的方法是违法的,如一些商业银行的高息揽储行为也属于非法吸存。
“阴阳保单”或无处遁形
“保险业的‘阴阳保单’现象可按上述情形予以立案追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
“阴阳保单”现象在保险业危害甚广,它是指保险业务人员或保险机构在打印保单时,人为地将保单各联分开打印,保单的客户联、业务留存联、财务留存联等各联的内容不一致。由于客户按照客户留存联缴费,保险公司根据业务、财务留存联入账,业务人员就可以将多余的保费截留做他用,一旦客户发生理赔,将无法获得相应保障。(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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