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昨日 (5月18日)发布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加强对产品开发流程的管控制度,建立对产品开发人员、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的内部管控制度,并于2010年10月1日前将上述制度报中国保监会。
财险领域乱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基层机构在保险条款和费率方面的“报行不一”。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保险市场,曾多次出现保险公司私自调整费率的情况。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这一行为属不正当竞争,将受到相应处罚。
早在2005年,保监会曾发布过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年来,保险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强化保险公司加强条款费率管理有其客观必要性,因此保监会于今年2月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4月1日起施行。
东方证券保险行业分析师王小罡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基层保险机构擅自变更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一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为了争取客户,擅自通过扩展条款和特别约定等方式将保险责任无限扩大,扰乱了市场秩序。”
《通知》此次对地方性条款费率清理做出了要求。根据该文件,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于2010年8月31日前,对《管理办法》实施前由保险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保监局申报审批和备案的地方性条款费率进行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经营使用的地方性条款费率,由总公司统一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中国保监会对条款费率重新编号并进行审批或备案。
《通知》要求,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机动车辆保险;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记者 赵怡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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