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7日电 银监会、保监会于今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意见》目的在于引入涉农保险机制,分散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信贷风险,提高农村借款人贷款的可获得性,进一步改善农村“贷款难”问题。以下是《意见》全文。
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
日前,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银监会和保监会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围绕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出台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引入涉农保险机制,分散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信贷风险,提高农村借款人贷款的可获得性,进一步改善农村“贷款难”问题。
《意见》提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要遵循四条主要原则。一是坚持立足“三农”、优化服务。针对“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特点,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合作机制创新,形成支农合力,为“三农”提供更多更好的信贷、保险服务。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适应当地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特点和发展趋势,选择适宜的合作方式与合作内容,逐步拓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三是坚持风险可控、维护农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业务合作的风险监测、分析与控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严禁诱惑性、误导性、承诺性宣传,不得强制借款人购买保险,切实维护农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合作双方要在商业自愿基础上,充分尊重合作对象的利益诉求,平等协商,规范合作,切实提高合作的财务持续性与合作效果,实现合作共赢。
《意见》根据当前农村经济金融形势的新变化,吸取各地银保合作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从六个方面对双方合作内容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借款人的投保情况作为其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指标,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投保情况与评级结果挂钩机制。
二是保险公司要不断提升保险在涉农借款人中的渗透度,扩大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渔业保险品种,积极开展农民家庭财产、农房、农机、农村小额贷款借款人人身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有效提高保险在涉农借款人群中的覆盖度。
三是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农村企业和农户等借款人为贷款的抵押财产特别是经营的农业项目投保财产保险,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参保人身保险,以增强借款人的风险应对能力和信贷资产保全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借款人在确认参保类别和参保比例后确定相应的贷款优惠条件。
四是通过保单质押拓展借款人抵质押物范围。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为质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约定将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列为可质押物,并探索扩大可质押的保单范围,尝试把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投资保险和分红保险等保单以及出口企业应收账款保单纳入可质押保单范围。
五是保险公司可以积极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是以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银行贷款所致贷款银行的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开办初期,可以与抵押(担保)贷款相结合,针对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大额贷款需求,抵押不足的,由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条件成熟后,可逐步把保证保险推广至涉农企业以及农户,促进解决涉农贷款担保不足问题。
六是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倡导、参与和建设,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因共同利益关系,采用多种组合方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引导发挥信用共同体的联合增信功能,促进形成政府政策性扶持资金投入、银行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涉农部门提供综合服务保障的多方联动机制。
《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合作需要,进一步优化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快业务和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形成系统上下条线清晰、穿透力强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各银监局和保监局要建立促进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发展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在农村金融市场合作的帮助和指导,严密跟踪监测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业务合作的风险,适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活动。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督促严格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有关金融机构的合作,确保农村涉农贷款和涉农保险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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