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虚增销售收入50亿元 长虹:系旧员工报复——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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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举报虚增销售收入50亿元 长虹:系旧员工报复
2010年02月26日 07:55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老牌家电龙头四川长虹(600839)遭到多位知情人士举报长达十年的财务问题,近日已经引起四川证监局、国税、经侦等部门的关注。据悉,该举报分别已于春节前和2月20日正式受理,但目前尚未进展到进驻公司展开调查的程度。根据举报材料汇总统计,四川长虹虚增销售收入约为50亿元。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认为,如果相关层面最终认定四川长虹十年前的财务确实存在问题,那么此后1999年、2009年先后两次进行的总额度达47.5亿元的再融资均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不实数据进入总资产,此后历年的财务报表也均存在虚假,投资者权益已遭到损害,可以据此索赔。

  巨额承兑汇票造假?

  举报材料称,1998年四川长虹的财务报表显示,该年度应收商业承兑汇票71份,共计22.5亿元,均为四川长虹作假的结果。原四川长虹销售服务处湖南管委会主任范德均回忆:“1999年元月初,四川长虹计划通过当时的近30个管委会中几个大的代理商通过虚假提货和虚假财务记账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

  他告诉记者:“此后不久,四川长虹销售部以电传方式要求我迅速与当时管辖的两家代理商长沙泰阳商城和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联系,让这两家代理商在其财务上虚假地证明从长虹公司购进了1.5亿元的长虹电子产品,但实际上这两家代理商并没有付长虹一分钱货款。”

  举报材料中还提到了1998年,四川长虹还存在重复记录销售旺季收入的行为,这部分金额约为20亿元。

  涉及欺诈发行?

  四川长虹作为一家国有上市公司,何必冒险虚增销售收入呢?“直接动机就是为了获得1999年的配股资格。”范德均称,1999年四川长虹根本不具备配股资格。他说,扣除商业承兑汇票的22.5亿元,以及已被计入1997年年报的20多亿元1月旺季销售额,四川长虹1998年度的主营业务利润不会超过21亿。

  “如果举报属实,那么四川长虹1999年8月进行的17.49亿元配股和2009年9月发行的30亿元可转债融资均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虚假记载前提下的欺诈发行。”宋一欣指出。

  四川长虹回应

  四川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昨日在发给本报记者的一份声明中指出,报道属于虚假信息,四川长虹历年财报中销售收入的确定均符合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报道中提及的公司1998年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均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开具提货单证,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销售收入确认及财务处理完整、真实、合法。

  对于消息来源“知情人范德均”,刘海中对其动机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他介绍范德均原系长虹公司员工,1998~1999年时任公司销售处湖南管委会主任,期间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公司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律师看法

  “如果长虹虚增销售收入的行为确实存在,那这将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虚假陈述案件”,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肖红波律师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股民可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提起索赔。不仅如此,包括公司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相关各方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处罚程度将根据案件涉及的数额予以确定,分别予以交易所谴责、罚款以及禁入证券市场等处罚”。  (记者 刘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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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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